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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获法院支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10:42
根据我国劳作法规则,劳作合有分为有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和无固定期限两种,那么差遣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能否获法院支撑,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山东律师整理了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令知识,供咱们学习参阅。
案情简介
马某某告诉媒体,他本年49岁,1995年11月,他就从河北乡村来到中盐北京市XX公司作业,先后在榜首批发部和通州食盐配送中心作业,做过搬运工、叉车司机。2006年1月,单位将他的劳作联系转到了北京市崇YY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崇YY务),由该中心为他交纳各项社会保险,2007年12月1日崇YY务与他签定了书面劳作合同。
马某某提供给媒体的一份《劳作合同书》显现:合同期限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马某某担任食盐配送中心操作工。该合同后边还附有两份《劳作合同续订书》,签定时刻分别是2009年1月1日、2010年1月1日,续订合同的停止期限分别是2009年12月31日和2011年12月31日。
在2011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前,马某某觉得自己年纪越来越大了,在食盐配送中心作业也干习惯了,就想稳定下来。更为重要的是,马某某觉得在单位里,差遣工与正式员工的待遇相差很大。
“干相同的活,薪酬比他们低也就算了,可手套、番笕等劳保福利也要少一大截儿,逢年过节发东西也相差悬殊。我专门在网上看了相关法令,接连签定两次合同,或许接连作业满10年就能签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所以我也想签个无固定期限合同。”马某某说。
马某某告诉媒体,崇YY务和配送中心找他洽谈续签劳作合同时,他就提出要求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但崇YY务以法令没有明确规则为由予以回绝。而他也不同意签有期限的合同,洽谈不成,就边干边谈。
到了2012年3月20日,两个单位的领导最终告诉他假如拒签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根据《劳作合同法实施法令》第六条的规则,将依法予以解雇。“当天,给了我一份告诉,把我退回崇YY务。崇YY务也告诉我,因为我拒签书面劳作合同,根据相关规则,劳作联系即行停止。”马某某有些无法地说。
接连作业17年,权力没有争取来,居然被解雇了,马某某觉得非常憋屈。所以,他将崇YY务和配送中心诉至裁定庭,要求两家单位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则,向他付出20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期间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以及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补偿金。
法院判定
崇YY务辩称,“咱们是劳务差遣单位,不是实践用工企业,自身没有可提供的作业岗位,归于特别用工。《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则只能与差遣工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能够洽谈,只需不低于两年,就契合法令规则。”
2012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裁定委作出裁定判定,确定马某某不适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条款,驳回了他的诉求。仅要求崇YY务向马某某付出停止劳作联系经济补偿12537元。
马某某不服判定,提起诉讼。2013年7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定,判令崇YY务向马某某付出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补偿金合计3万元,配送中心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一审判定后,马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尽管法院判定我能够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核算补偿金时没有考虑我被差遣前在XX公司的工龄,那些年的工龄不算了。我在配送中心干了17年,依照律师的核算,崇YY务和配送中心应该补偿我90000多元。”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判定,确定马某某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于法有据,马某某在配送中心的作业年限应当兼并核算。判令崇YY务向马某某付出2012年1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不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二倍薪酬差额4724元,违法免除劳作合同补偿金66864元,配送中心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律师说法
据媒体了解,跟着《劳务差遣暂行规则》自2014年3月1日实施,劳务差遣工能否与劳务差遣单位缔结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显得更为杰出。
《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五条规则,“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该条文与《劳作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共同,两者均未对差遣工是否有权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作出明确规则。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怎么了解和适用存在天壤之别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劳作合同法》第五章系本法“特别规则”章节,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归于“特别规则”,具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令效力。《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五条也做了相同规则,故应严厉依照文本意思了解和适用。
另一种观念以为,只需差遣工契合《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缔结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就能够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以为,从《劳作法》到《劳作合同法》的立法进程来看,后者扩大了缔结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景象,体现出立法者对缔结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必定;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与劳作者缔结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合同期限愈长,愈与立法者倡议的内容相吻合;契合条件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因而,在了解《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第五条时,应结合法令位阶更高的《劳作合同法》的立法主旨予以归纳考量。”该法官着重强调。
归纳上面的介绍,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签定要契合劳作法规则的相关条件。信任咱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需求找律师咨询,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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