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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印花税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3:31

发布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函[2004]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当地税务局:经国务院有关部分同意,原我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我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并独家建议建立了我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一起,集团公司又与股份公司一起建议建立了我国人寿财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物处理公司)。对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财物处理公司在重组过程中触及的资金帐簿、改动履行主体的各类应税合同及产权搬运书据的印花税,请各地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03)18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征免税事宜。鉴于股份公司及其分公司散布在全国各地,为便于各地征管,现将股份公司、财物处理公司资金帐簿印花税的问题详细清晰如下:?股份公司、财物处理公司新建立的资金帐簿记载的资金,凡重组前已贴花的,免征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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