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05:00依据《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实施企业货物交易项下外债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30号)和《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交易项下对外债款实施挂号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汇发[2008]56号)等相关规则,为进一步便当企业处理交易信贷挂号事务,清晰有关作业责任,进步办事效率,现就完善企业交易信贷挂号处理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授权各中心支局和增城、从化市支局担任处理辖内企业交易信贷对外债款和债款的有关事务。
关于超出总局文件规则可调整起伏内的根底份额调整、单家企业单笔或月累计1000万美元以上的收汇承认以及单家企业单笔或月累计500万美元以上的付汇承认,各中心支局和增城、从化市支局初审后报省分局批阅。
二、关于企业交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值(或余额缺乏),并且是由交易信贷挂号处理体系(以下简称“交易信贷体系”)的数据冲减引起的,依照以下计划处理:
(一)事务受理根本流程
由常常项目处理部分(以下简称“常常部分”)受理企业请求,若企业请求事项触及交易信贷体系的有关数据,则由常常部分出具协办单(格局参阅附件)交由本钱项目处理部分(以下简称“本钱部分”)核对;本钱部分应要求企业一次性阐明交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或余额缺乏)的累计发作额及其原因,在核实状况真实性的根底上向常常部分出具协办定见;最后由常常部分出具资金结汇或划转核准件。
(二)企业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以下资料:
1、请求书,内容包含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对体系(以下简称“核对体系”)中交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或余额缺乏)的累计发作额及其原因,企业在交易信贷体系中相关操作记载等;
2、电子口岸到企业请求日的相关查询成果的打印页面,包含交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交易项下累计核注金额、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及预收货款累计核注金额及核注明细;
3、企业预收货款根本信息及刊出查询的打印页面;
4、已在所在地外汇局处理预收货款特批的核准件复印件;
5、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许诺函,企业需许诺其知悉若再次在交易信贷体系中挂号过错,外汇局将按规则对其进行处分,并在处分后才干核准调整;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如状况比较复杂的,可要求企业供给最近的合同、报关单、收汇水单与电子口岸的比照查询)。
(三)本钱项目审阅关键
本钱部分在核对企业请求时,应归纳考虑企业有关操作在交易信贷体系和核对体系中的联动影响。若企业误操作导致其交易项下出口可收汇额为负值(或余额缺乏),一起多增其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则本钱部分在认可常常部分可为企业开立交易项下收结汇核准件的一起,应提示常常部分在核准件备注栏中要求银行相应核注企业预收货款可收汇额。若企业已使用结束其误增的预收货款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则本钱部分不该赞同企业的调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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