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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居住证新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09:11

假如咱们在外地日子,那么大部分都是需求处理寓居证的,由于在处理了寓居证之后,许多作业都会变得比较便利,那么在寓居证的新规则有哪些?下面,为了协助我们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听讼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期望对您有协助。
寓居证新规则
第一条(意图和依据)为标准境内来沪人员处理寓居挂号、申办《上海市寓居证》(以下简称《寓居证》)相关事项,依据《上海市寓居证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报寓居挂号)来沪人员处理寓居挂号,应当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填写《寓居挂号信息表》,并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以及以下在沪合法寓居证明之一:
(一)寓居在自己或近亲属自购住宅的,供给相应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二)寓居在自己或近亲属租借住宅的,供给房子处理部分出具的房子租借合同挂号存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寓居在单位、校园团体宿舍的,供给单位、校园人事或许捍卫部分出具的团体宿舍证明。
前款所称近亲属,包含爱人、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寓居在近亲属自购或许租借住宅的,还应当供给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条(处理寓居挂号)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申报寓居挂号的,应当核对资料是否完全。对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内容,并将请求资料交还请求人。对资料完全的,应当收集请求人的人像信息,在信息体系中予以挂号,并供给《寓居挂号凭据》。
寓居挂号有用期一年,逾期须从头处理。
第四条(寓居挂号信息改变)已处理寓居挂号的来沪人员寓居挂号信息发作变化的,应当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处理信息改变手续,并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则,供给相关证明资料。
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改变信息在信息体系中予以挂号。
第五条(申领寓居证)脱离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处理寓居挂号满半年,契合有合法安稳作业、合法安稳居处、接连就读条件之一的境内来沪人员,能够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寓居证》,填写《上海市寓居证请求表》,并供给自己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请求人现寓居地址与寓居挂号地址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则,供给相应寓居证明。
第六条(受理寓居证请求)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对来沪人员请求处理《寓居证》的,应当核对资料是否完全。对资料不完全的,应当一次性奉告请求人需求补齐的内容,并将请求资料交还请求人。对资料完全的,应当在信息体系中予以挂号,并出具《寓居证》受理回执。
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作业日内,将相关申办资料移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七条(寓居证制造签发)公安派出所收到申办资料后,应当在6个作业日内,经过信息体系进行后台比对完结核定。对契合合法安稳作业、合法安稳居处、接连就读申领条件之一的,应当经过信息体系,告诉公安制证部分在7个作业日内完结证件制造。对不契合申领条件的,应当出具书面定见,交由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书面奉告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寓居证》由请求人寓居地公安分局签发。
第八条(不予处理景象)寓居在违法修建或许有违法寓居行为的,不予处理寓居挂号、《寓居证》。
第九条(寓居证收取)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收到《寓居证》后的2个作业日内,告诉请求人前来收取。请求人领证时,应当出具《寓居证》受理回执。
第十条(寓居证信息改变)持证人在本市的寓居地址或许其他挂号信息发作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带着相关证明资料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处理信息改变手续。
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将改变信息在信息体系中予以挂号。
第十一条(寓居证换领、补领)《寓居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许丢掉的,持证人应当凭居民身份证或许户口簿等有用身份证明,及时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处理换领、补领手续。证件丢掉的,能够一起处理挂失手续。
对契合《寓居证》换领、补领条件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信息体系中提出制证请求,由公安部分从头制证。
第十二条(寓居证签注)《寓居证》每年签注一次。
持证人应当在《寓居证》签注期限届满之前的30日内,到现寓居地的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处理签注手续,填写《上海市寓居证签注请求表》,并带着自己《寓居证》。
请求人现寓居地址与寓居挂号地址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则,供给相应的寓居证明。
持证人逾期未签注的,《寓居证》运用功用间断,补办签注手续后《寓居证》运用功用康复。在逾期6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寓居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接连核算。在逾期60日后补办签注手续的,寓居证持有人在本市的寓居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从头核算。
第十三条(寓居证刊出)持证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经有关部分确定后,由公安部分在信息体系中刊出《寓居证》,《寓居证》功用失效: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供给虚伪资料获得《寓居证》的;
(二)持证人状况发作改变且不契合《寓居证》处理要求的;
(三)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四)其他应当刊出的景象。
第十四条(寓居证代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监护人代为申报寓居挂号、申办寓居证相关事项,一起供给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能够由近亲属代为申报寓居挂号、申办寓居证相关事项,一起供给受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和委托书。
监护人或许近亲属代为申报寓居挂号、申办寓居证相关事项的,能够由社区归纳协管队员上门收集请求人的人像信息。
第十五条(信息交流同享机制)
本市树立和完善一致的实有人口信息处理体系。
公安、住宅城乡建设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计生、工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部分应当推动部分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流,完成来沪人员寓居房子、作业挂号、社会保险、《寓居证》积分、学籍和学历、工商挂号、婚姻挂号等人口处理与服务相关信息的同享使用。
第十六条(办证收费)初次申领《寓居证》,免收证件工本费。因个人原因从头申领或许换领、补领《寓居证》的,由社区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向请求人收取证件工本费,并出具全市一致的定额收据。
第十七条(过渡条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处理的《寓居证》和《上海市暂时寓居证》,在有用期内依然有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寓居证》有用期满需求签注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则处理;《上海市暂时寓居证》有用期满后不再续办,持证人能够在有用期内申领《寓居证》。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用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13年6月1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寓居证申办实施细则》(沪府发〔2013〕41号)一起废止。
以上内容便是相关的答复,寓居证的用处相当于当地户口本的用处,可是这两者仍是有必定不同的,在处理寓居证的时分需求满意必定条件才能够,有必要在当地有固定的居所和作业。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能够咨询听讼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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