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登记的相关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1:37我国的乡村土地运用权具体归谁一切,土地运用权怎么挂号,这两大问题都有相关法令进行了具体阐明。
一、乡村土地运用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以下简称《土地办理法》)第九条规则:“国有土地和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许个人运用。”第十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一切,由村团体经济组织或许村民委员会运营、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以下简称《土地承揽法》)第一条规则:“为安稳和完善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赋予农人长时间而有保证的土地运用权”。第三条规则:“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土地承揽采纳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
由以上法令法令能够得知,在科学、合理运用土地,恪守用处控制准则的前提下,我国现有乡村土地运用权首要仍是在农人手里,农人以以户为单位,经过与乡村团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定承揽合同来取得本团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运用权。
二、乡村土地运用权的挂号
《土地办理法》第十一条规则,“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造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建造用地运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造册,核发证书,承认运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十一条规则,“依法确定给全民一切制单位、团体经济组织等运用的国家一切的草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挂号,核发运用权证,承认草原运用权”。
《土地承揽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运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运营权”;第三十七条规则,“土地承揽运营权采纳转包、租借、交换、转让或许其他方法流通,当事人两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采纳转让方法流通的,应当经发包方赞同;采纳转包、租借、交换或许其他方法流通的,应当报发包方存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