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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13年损害赔偿案件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02:4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榜首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的告诉川高法民一〔2013〕9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解说第二十条规则:“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刻和收入情况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依照实践削减的收入核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依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核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能够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许附近职业上一年度员工的平均工资核算”、第三十五条规则:“本解说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员工平均工资’,依照政府计算部分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计算数据确认。‘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争辩完结时的上一计算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说,我院从国家计算局四川查询总队和四川省计算局取得了四川省2012年度有关计算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底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子时参阅:
1、2012年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307元
2、2012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001元
3、2012年四川居民人均消费性开销15,050元
4、2012年四川农村居民人均年日子消费开销5,367元
5、2012年全省员工平均工资35,873元
6、2012年度各职业员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依据四川省计算局要求,本数据只限法院内部用于有关案子运用,不得别传。各级法院在履行该司法解说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主张等,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告诉。
附:2012年度各职业员工平均工资见附表
(一)农、林、牧、渔业26,700元
(二)采矿业38,437元
(三)制造业 30,567元
(四)电力、燃料及水的出产和供给业46,059元
(五)建筑业 29,629元
(六)批发和零售业 31,074元(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169元(八)住宿和餐饮业24,444元
(九)信息传输、核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9,004元
(十)金融业68,729元
(十一)房地产业 31,744元
(十二)租借和商务服务业 29,441元
(十三)科学研究、技能服务业 60,922元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办理业 29,635元
(十五)居民服务、修补和其他服务业23,664元
(十六)教育业 43,923元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51,849元
(十八)文明体育和娱乐业 37,105元
(十九)公共办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4,117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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