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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重新选定或指定后的仲裁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6:24
【裁定调停】裁定员的从头选定或指定后的裁定程序
裁定员在处理裁定案子过程中,会遇到各式各样料想不到的状况发作。《裁定法》第37条规则:“裁定员因逃避或许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从头选定或指定裁定员”。因为我国实施的是组织裁定,没有暂时裁定,所以裁定员都是列入裁定员名册的有必定专业知识和社会威望的人,除因逃避不能履行职责外,其他不能履行职责的原因主要是因病、事假的确不能出庭。裁定员承受裁定案子后,没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辞去自己的职务。
根据我国《裁定法》,因逃避而从头选定或指定裁定员后,当事人能够恳求已进行的裁定程序从头进行。是否允许,由裁定庭决议。裁定庭也能够自行决议已进行的裁定程序是否从头进行。根据规则,从头选定或许指定裁定员后,裁定程序能够从头进行。裁定程序在两种状况下从头进行:
一是当事人提出恳求后,裁定庭作出赞同裁定程序从头进行的决议;
二是裁定庭自行决议。这样规则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志愿,遵循了当事人自愿的裁定准则,又赋予裁定庭决议权,确保裁定庭顺利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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