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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5 04:34
关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各国法令都规则了较为严峻的行政、刑事处分办法。这首要是因为发作交通事端后,泊车维护现场、抢救伤者是交通参与者的法定职责,也是驾驭人员底子职业道德。假如行为人肇过后逃逸,不光阐明行为人片面恶性较大,并且往往因为肇事人的逃逸构成别人重伤、逝世,损害后果严重,所以应予以严惩。可是,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后逃逸的景象十分复杂,在不同案子中,行为人的片面方面、逃逸后所施行的客观行为以及所构成的实践损害成果或许各不相同。这就要求法令、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交通肇过后的逃逸景象应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准则作具体分析,正确适用法令,精确科罪量刑。根据《刑法》第133条及《解说》第2条第2款、第3条、第5条、第6条的规则,交通肇过后逃逸的行为或许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原因,也或许是交通肇事罪情节加剧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交通肇事罪确认中有必要一起具有以下要件才干确认构成逃逸:
发主了交通事端,构成交通肇事罪
它是指违背了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但并不要求有必要是发作了严重交通事端才干构成。根据《解说》第2条第2款第项之规则,假如行为人违背交通运输办理法规,因而发作交通事端,但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端悉数或许首要职责,假如存在逃逸行为的,依然能够确认构成交通肇事罪。
片面上明知或许或许知道发作了交通事端
交通肇事罪片面上为过错,但逃逸行为片面上是成心。行为人虽然在交通活动中致人伤亡,但其片面上并不知道发作了交通事端,天然不存在躲避法令追查的说法,因而不能确认构成逃逸。因其脱离事端现场构成伤者逝世的,也只能依底子犯罪构成的量刑起伏予以处分。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判别行为人在发作交通事端时,片面上是否知道发作了交通事端有必定难度,但咱们不能因而而采纳不管行为人片面知道怎么,只需客观上发作了交通事端,且行为人驾车脱离事端现场就果断地确认行为人逃逸,这关于行为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在某些案子中的确存在行为人片面上并不知道自己发作了交通事端的状况。
1999年,某驾驭员驾驭一辆装满货品的大卡车高速行驶在国道324线莆田路段,忽然看见一行人横穿马路,驾驭员紧迫向左躲避,但行人仍是被车的右后轮带倒并被碾压当场逝世。因为车辆载货很重且车速较快,加之车窗紧锁,事端发作后驾驭员没有听见反常声响,车辆没有显着晃动,驾驭员以为已避开行人,持续驾车行进,在间隔事端发作路段20公里处检查站被查获,其车辆右后轮及备用胎上粘有很多死者的脑安排。在上述事例中只能确认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没有逃逸这一加剧处分情节。
虽然从依据上确认行为人是否知道事端发作存在必定困难,但实践中依然能够从相关状况断定行为人的心态。如:事端发作后行为人是否不合理改动既定的或正常的行驶路线;是否无合理事由对车辆进行冲刷或修补;事端发作后是否忽然加快驶离现场或许在发作事端的一刹那下降车速后随即加快脱离等等。在处理交通事端中,经常出现的状况是,当行为人遇到紧迫状况时采纳了相应办法后,却并不确认是否发作了交通事端,但仍是驾车驶离了现场。关于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应确认行为人关于事端的发作是明知的,即知道自己或许发作了交通事端,却没有泊车观察状况,采纳听任情绪,其底子动机也是出于躲避法令追查。有的肇事者关于或许发作事端的状况,往往采纳先驶离事端现场再泊车检查的作法,这也充沛证明了其在事端发作时的听任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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