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哪里去确定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14:02
在往常的日子作业中咱们知道,当劳作者与公司或许是单位发作劳作胶葛,假如暗里不能自己处理的话,就需要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请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树立的判决企业与员工之间发作的劳作争议的安排机构。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依法所树立的劳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联系。那么劳作者到哪里去确认劳作联系,下面听讼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回答。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先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树立,劳作争议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作联系概念
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依法所树立的劳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联系。
法令特征
1、为了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劳作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树立和保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作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2、国家经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作业条件,扩展作业机会。《劳作法》第十条;“国家经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作业条件,扩展作业机会”。
3、劳作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包含外资企业)。《劳作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
劳作联系的确认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劳作合同法》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受理争议
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含: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
(2)个别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作业安排、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非工勤人员;
(4)戎行、武警部队的机关、作业安排、企业与无军籍的员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任的离退休人员;
(6)我国境外企业或劳作者与境内劳作者或企业在我国境内签定或实行劳作合同的。
实行责任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实行下列责任: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许兼职裁定员;
(二)受理劳作争议案子;
(三)评论严重或许疑问的劳作争议案子;
(四)对裁定活动进行监督。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担任处理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树立和保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作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确认劳作联系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先在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树立,劳作争议由劳作合同实行地或许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
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确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时可参照下列凭据:
(一)薪酬付出凭据或记载(员工薪酬发放花名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载;
(二)用人单位向劳作者发放的“作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作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载;
(四)考勤记载;
(五)其他劳作者的证言等。
其间,(一)、(三)、(四)项的有关凭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作联系概念
劳作联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依法所树立的劳作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联系。
法令特征
1、为了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劳作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树立和保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作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2、国家经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作业条件,扩展作业机会。《劳作法》第十条;“国家经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明作业条件,扩展作业机会”。
3、劳作法适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包含外资企业)。《劳作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安排(以下总称用人单位)和与之构成劳作联系的劳作者,适用本法。
劳作联系的确认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劳作合同法》第十条 “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已树立劳作联系,未一起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用工前缔结劳作合同的,劳作联系自用工之日起树立”。
受理争议
在受理争议的主体方面包含:
(1)我国境内的企业与员工;
(2)个别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作业安排、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人及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非工勤人员;
(4)戎行、武警部队的机关、作业安排、企业与无军籍的员工;
(5)用人单位与一部分离退休人员及其聘任的离退休人员;
(6)我国境外企业或劳作者与境内劳作者或企业在我国境内签定或实行劳作合同的。
实行责任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法实行下列责任: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许兼职裁定员;
(二)受理劳作争议案子;
(三)评论严重或许疑问的劳作争议案子;
(四)对裁定活动进行监督。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担任处理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日常作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述又不实行裁定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保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作联系,树立和保护习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作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确认劳作联系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统辖。假如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听讼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