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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可以突破专属管辖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02:36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统辖权的规则是比较多的,例如法院在某些条件下能够指定统辖权,而有些案子是适用专属统辖的,由专门的法院担任案子的审理,那么指定统辖能够打破专属统辖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指定统辖可不能够打破专属统辖
一、根本案情
1、本诉
2013年,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汶川公司)与**建造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约定将汶川公司其坐落汶川县的住所项目发包给**公司 建造,工期从开工之日起120天(即从2013年6月27日开端施工到2013年10月27日止)竣工,可是**公司拖延到2014年11月没有竣工,还引发很多民工捣乱。
2014年12月,汶川公司向被告**公司所在地武侯区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要求免除汶川公司与**公司签定的施工合同(简称汶川公司案)。
2、反诉
**公司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汶川公司付出工程进度款和交还保证金等合计1500多万元。
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1、**公司的反诉超过了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等级统辖;2、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二十八条“……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的规则,**公司应向不动产所在地阿坝州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因而,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公司的反诉不予受理。
**公司向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汶川公司付出工程进度款和交还保证金等合计1500多万元。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简称**公司案)。
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决
两案子进入审理程序后,**公司项目经理找到南充明银贤向四川省高院某副院长反映,要求将**公司案移交武侯区人民法院兼并审理。
很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向**电话告诉武侯区法院中止对“汶川公司案”的宣判,等候阿坝州中院将“**公司案”移交到你院后兼并审理。所以武侯区法院中止了对汶川公司一案进行的宣判,阿坝州中院也做好了移交**公司案的准备工作。
但四川省高院立案一庭却一向未下达指定统辖裁决书,阿坝州中院既无法移交,也不能开庭。而武侯区法院又久拖不判,导致汶川公司、**公司的职工聚众向四川省委、省政法委、省纪委反映四川省高院立案一庭违法处理,要求立案查处立案一庭副庭长向**违法违纪办案状况。最终在四川省有关高层领导催促下,四川省高院作出了指定统辖裁决书。
2015年9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川民管字第64号裁决:
一、指定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胶葛一案由武侯区人民法院统辖,并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对统辖权争议两案兼并审理。
二、阿坝州中级人民法院自接到本裁决之日起十日内将**建造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生态旅游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胶葛一案悉数卷宗材料及诉讼费移交武侯区人民法院。
三、四川省高级法院(2015)川民管字第64号裁决书存在两大严峻过错
1、该裁决违背了不动产专属统辖
专属统辖,指是指法令强制规则某类案子只能由特定法院统辖,其它法院无权统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改变统辖。我国的专属统辖适用的状况包含因不动产胶葛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说》第28条已明确规则,建造工程施工合同胶葛依照不动产胶葛确认统辖;第233条规则反诉应由其别人民法院专属统辖,审理本诉的法院因无权统辖,不得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4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则了“违背专属统辖、专门统辖规则以及其他严峻违法行使统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则的“统辖过错”,能够请求再审。因而,本案应由阿坝州中院专属统辖,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却裁决由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显着违背了专属统辖,裁决是过错的。
2、该裁决违背了等级统辖
反诉是本诉被告就同一法令关系向本诉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讼。其意图是到达排挤、抵消、吞并本诉的效果。可是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就应当受等级统辖、专属统辖的束缚。
由此可见,武侯法院没有受理**公司的反诉是正确的,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2015)川民管字第64号裁决书不只违背了等级统辖,也违背了专属统辖,属适用法令有过错。但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的裁决却反而说反诉不受等级统辖的束缚,武侯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司的反诉是过错的,开黄腔,这样的瘟猪子法官凭什么在四川省高级法院上班呢!该杀!
四、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违纪办案
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未下裁决,向**没有经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武侯区法院打电话,让武侯区法院中止审理汶川一案,属严峻违背组织纪律准则、五个禁止”中“禁止干预干预别人处理的案子”的景象。
五、四川省高级法院立案一庭裁决,漏洞百出
裁决主文之后,应写明:“本裁决送达后当即发作法令效力”或许“本裁决为终审裁决”,而该裁决却没写;一起该裁决还有多处过错,十分不谨慎!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指定统辖可不能够打破专属统辖”问题进行的回答,经过以上案子能够知道,指定统辖是不能打破专管统辖的,专管统辖的等级要优于指定统辖。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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