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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经复议终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05:00
环境保护行政处分经复议终吊销
2007年04月20日
    浙江东阳中兴墙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本律师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之一。2005年7月29日有几个外商到该公司洽谈事务。下午一点左右,某市环境保护局的几个工作人员来到该公司,因其时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先生还在陪外商用餐,因而出来款待迟了些,这些工作人员就扳着脸说该公司烟囱废气超支排放,得罚款。陆先生感到有些烦闷:自己公司运用的锅炉手续完全,年年经过年检,也年年按规则交纳排污费,而某市环境保护局作为职能部分,也从未向自己公司提示过废气超支排放,故自己一向也以为自己的锅炉排放是契合国家相关规范的;即便真的发现自己废气超支排放,某市环境保护局也应先奉告自己加以整改,不要以罚代管,动不动就来罚款。也许是当天陪外商多喝了点酒,陆先生也就没有平常那么镇定和当心,不光进行了申辩,还要求他们出示证件和奉告烟尘排放规范,当然就更未好好款待他们,成果两边闹了个不欢而散。过后十天,也便是2005年8月8日,该公司收到了某市环境保护局的一张罚款叁万元的东环罚告字(2005)113号奉告书。陆先生接到奉告书后,于2005年8月11日向某市环境保护局递交了状况阐明一份,检讨了自己,并作出了近期换装新锅炉等完全整改的确保。正在该公司抓住整改之时,某市环境保护局于2005年9月16日正式作出了对该公司罚款10000元的(2005)92号行政处分决议书,但并未责令该公司期限整改。该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安装好新锅炉。
    中兴公司不服该行政处分决议书,经本律师研讨,以为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程序违法,监测人员不具法定资历,监测未公开进行,其监测成果不能作为处分依据,并以此为由在2005年11月14日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以为:依据《环境保护行政处分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对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需求进行环境监测的,应当安排环境监测组织进行监测。某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作为具有环境监测资历的独立组织,应当依据某市环境保护局的托付,指使本组织具有合法资历的专业人员对浙江某中兴墙纸有限公司锅炉排放的烟气黑度,进行监测,并独立出具陈述。但某市环境保护局供给的监测陈述剖析人并非该组织工作人员。该监测陈述不具有证明效能。因而某市环境保护局依据监测陈述确定浙江某中兴墙纸有限公司超支排放的主要依据缺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则,决议吊销某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2005)92号行政处分决议。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议书下达后,某市环境保护局未上诉和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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