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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1:30
行纪合同中托付人享有如下的权力:
  一、向行纪人宣布指示的权力。
行纪人承受托付人的托付,为托付人的托付业务而进行法令活动,托付人为此而付出酬劳。行纪人就应当以完成托付人的利益为要求,托付人为行纪人宣布的指示,便是向行纪人宣布的保护本身利益的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则“托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许买入。”
  二、按合同约好接纳行纪人行为成果。
合同两边当事人约好有实行期的行纪合同,待期限届满时,托付人应当要求行纪人交给其行纪行为的成果,行纪人违背交给的,应承当违约职责。《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职责或许实行合同职责不符合约好的,应当承当持续实行、采纳弥补措施或许补偿丢失等违约职责。”
三、对行纪人违背合同的弥补权。
行纪人违背合同规则时,托付人有权回绝承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发作的法令结果,并有权回绝付出酬金和拒付归还费。
四、索赔权。
托付人的利益因行纪人的行为遭受丢失,托付人有权向行纪人讨取补偿的权力,《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则“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一项规则“行纪人低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许高于托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经托付人赞同。未经托付人赞同,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生意对托付人发作效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则“第三人不实行职责致使托付人遭到危害的,行纪人应当承当危害补偿职责,但行纪人与托付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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