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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解释 第四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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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法令解说:第四条【交强险的监督处理】
第四条 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组织(以下称保监会)依法对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业务施行监督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分(以下总称机动车处理部分)应当依法对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状况施行监督查看。对未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机动车,机动车处理部分不得予以挂号,机动车安全技能查验组织不得予以查验。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在查询处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路途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
【详解】本条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监督处理的规则。
本条有三层意义:一是保监会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业务的监督处理部分;二是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监督查看部分;三是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稳妥标志进行日常查看。
本条第1款规则,国务院稳妥监督处理组织依法对稳妥公司运营强制稳妥业务施行监督处理。这一规则意味着《法令》授权中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称保监会)依据《稳妥法》、《法令》以及其他相关的稳妥业法规、规章,对稳妥公司运营强制稳妥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建立,是全国商业稳妥的主管部分,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据国务院授权施行行政处理功能,按照法令、法规一致监督处理全国稳妥市场。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8条的规则,我国对机动车施行挂号准则,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挂号后,方可上路途行进;一起,该法第121条规则,对上路途行进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分行使该法第8条、第9条、第13条、第19条、第23条规则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的处理职权。从而将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分和农机主管部分确定为法定的机动车处理部分。
因而,本条第2款规则由机动车处理部分承当监督查看机动车参与强制稳妥状况这一责任,既合法又合理;一起,为保证强制稳妥在机动车处理的首要环节即得以施行,规则要求机动车处理部分不得对未投保强制稳妥的机动车处理挂号。根据相同的考虑,2004年4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机动车挂号规则》在第7条中规则,车辆处理所处理机动车注册挂号,应当挂号机动车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稳妥的日期和稳妥公司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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