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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采血的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3: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法释〔2008〕12号 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布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不合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2008年5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23日起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保证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惩办不合法采供血液等违法,依据刑法有关规则,现对处理此类刑事案件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 对未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或许超越同意的业务范围,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不合法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
第二条 对不合法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不符合国家规则的规范,足以损害人体健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罚金:
(一)收集、供给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造、供给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许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造血液制品的;
(三)运用不符合国家规则的药品、确诊试剂、卫生器件,或许重复运用一次性采血器件收集血液,形成流行症传达风险的;
(四)违反规则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过量、频频收集血液、血浆,足以损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的规则规范,足以损害人体健康的。
第三条 对不合法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对人体健康形成严重损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形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许其他经血液传达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形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许其他器官安排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损害的;
(三)对人体健康形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四条 对不合法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则的“形成特别严重结果”,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因血液传达疾病导致人员逝世或许感染艾滋病病毒的;
(二)形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许其他经血液传达的病原微生物的;
(三)形成五人以上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许其他器官安排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损害的;
(四)形成其他特别严重结果的。
第五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的部分,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不按照规则进行检测或许违反其他操作规则”:
(一)血站未用两个企业出产的试剂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测的;
(二)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则对艾滋病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测的;
(三)血液制品出产企业在投料出产前未用主管部分同意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复检的;
(四)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品出产企业运用的确诊试剂没有出产单位名称、出产同意文号或许经检定不合格的;
(五)采供血安排在收集查验标本、收集血液和成分血别离时,运用没有出产单位名称、出产同意文号或许超越有效期的一次性注射器等采血器件的;
(六)不按照国家规则的规范和要求包装、贮存、运送血液、质料血浆的;
(七)对国家规则检测项目成果呈阳性的血液未及时按照规则予以铲除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历的医务人员进行采血、查验操作的;
(九)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过量、频频收集血液、血浆的;
(十)采供血安排收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辨认,收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
(十一)血站私行收集质料血浆,单采血浆站私行收集临床用血或许向医疗安排供给质料血浆的;
(十二)重复运用一次性采血器件的;
(十三)其他不按照规则进行检测或许违反操作规则的。
第六条 对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的部分,不按照规则进行检测或许违反其他操作规则,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形成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结果”,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
(一)形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许其他经血液传达的病原微生物的;
(二)形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许其他器官安排损害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损害的;
(三)形成其他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结果的。
第七条 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的采供血安排和血液制品出产经营单位,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经国家主管部分同意收集、供给血液或许制造、供给血液制品的部分”。
第八条 本解说所称“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别血液成分。
本解说所称“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本解说所称“采供血安排”,包含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分依据医学发展需要同意、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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