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的刑事和民事比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05:58
天然人一般指的是公民,而天然人呈现违法违法行的,就需求承当相应的职责,而这些职责首要包含民事职责、行政职责和刑事职责等,那么天然人作为职责主体的刑事和民事比较?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天然人作为职责主体的刑事和民事职责比较
关于职责才干问题
在刑法理论上,对刑事职责才干的知道根本上是有一致的。所谓刑事职责才干,是指构成违法和承当刑事职责所有必要的,行为人具有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才干。也便是说,刑事职责才干是以刑法上的辨认和控制才干为根底的。依据这一规范,能够将刑事职责才干区别为彻底刑事职责才干、相对无刑事职责才干、减轻刑事职责才干和彻底无刑事职责才干。由于辨认和控制才干决议于人的年纪和智力,因而刑事职责才干实践上是以年纪和精力健康情况为依据而区别的。依照我国刑法规矩,便是否需求承当刑事职责的年纪14周岁这一分水岭来看,刑事职责才干取决于辨认和控制才干。依法具有辨认和控制才干,便应当承当刑事职责。依法没有辨认和控制才干,便不应当承当刑事职责。
而关于民事职责才干的概念和内容,我国民事立法并未触及,以致于关于民事职责才干的知道,理论上呈现许多不同的观念。归纳起来,有行为才干说、意思才干说、辨认才干说、职责资历说等几种观念。
依据我国民法的有关规矩,民事职责才干的区别规范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才干的规范,彻底民事行为才干人(18周岁以上精力情况健全的人)具有职责才干;一个是产业才干的规范,无行为才干和约束行为才干人有产业的,才具有职责才干,无产业便无职责才干。前一规范是首要的,后一规范则处于补偿的位置。又因我国民法规矩的行为才干实践上也是以辨认才干为根底的,所以应当说,虽然民事主体和刑事主体具有职责才干的年纪不同,但民事职责才干和刑事职责才干的建立依据首要部分仍是相同的。
学界有人以为,由于我国民法规矩的彻底民事行为才干人的年纪是18周岁,因而以行为才干的规范作为职责才干的规范,实质上抬高了承当民事职责的年纪,放松了对职责的要求。但笔者以为,我国民法规矩的民事职责才干是宽严相济的,并不失之过宽。由于,我国民法规矩的民事职责才干规范是两个,内行为人可因行为才干规范而免责时,转而适用了产业才干规范。这样从肯定的含义上讲,民事职责的承当实践上严于刑事职责。
假如以下降职责才干年纪的方法来扩展职责人的规模,实践上也无多少实践的含义。由于,民事职责的内容一般是产业性职责,以付出产业为首要方式。而一般来说,达不到彻底行为才干年纪的人,一般是没有自己独立的产业的,其缺少承当职责的产业根底。所以,把行为才干的规范作为职责才干的首要规范,虽然在理论上有许多疑虑,但实际上则是可行的。关于约束民事行为才干人和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来说,准则上由监护人承当民事职责,但自己有产业的,从自己产业中先行付出。这样的规矩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清晰了将产业才干作为职责才干的适用条件,二是把监护人作为首要职责人,实践上是一种衡平的成果,意在维护受害人的权力。
为什么在职责才干的规矩性上,刑事职责才干和民事职责才干会有比较大的差异呢?笔者以为,这首要是由民事职责准则和刑事职责准则的不同功用所决议的。
民事职责的功用虽有惩戒民事违法行为的一面,但其首要意图则是对现已形成的权力人的权力危害和产业损失进行救助,使之康复到未受危害时的情况,其性质杰出体现为产业性、补偿性和康复原状性。而刑事职责是行为人因违背刑事法令构成违法所依法应承当的法令结果,是行为人应当向社会承当的职责,其意图是赏罚、改造、教育违法行为人,其性质杰出体现为人身性和赏罚性、预防性。
由于民事职责着眼于维护受害人,所以着重于对受害人权力的补偿而不是对侵权人或许违约人的赏罚。民事职责的规划,从维护受害人受危害的权力使其得到补偿的意图动身,一般遵循“有危害就要有补偿”的理念,职责承当只需考虑危害程度,无需考虑侵权人或许违约人的片面情况、侵权或许违约手法等。因而,行为人的民事职责才干问题,也要为此意图服务,即遵循维护权力人的主旨。所以,在比较法上,虽然各王法令关于民事职责才干的规矩不同很大,有采辨认才干规范的,有采出世规范的,也有采行为才干规范的,但仔细观察,即便是采辨认才干规范和行为才干规范而不采出世规范的,也经过衡平的方法或许补偿其他规矩而对危害予以有用添补。
刑事职责着眼于制裁和改造违法行为人,以康复受危害的社会联系,所以更着重于对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从而施加赏罚。至于对受害人的维护功用,则不是刑事职责意图性的直接的体现。在刑法上,是从是否构成违法以及对量刑的影响视点来考虑危害结果的,而不是从补偿损失和康复权力的视点来考虑。从赏罚的视点动身,刑事职责的规划,必定也是以施行违法行为的人为基点的。详细地说,赏罚是以施行违法行为的人的片面恶性为基点的。行为人有片面恶性才需求赏罚,行为人没有片面恶性便不需求赏罚。因而,在赏罚的目标上,首要应当确认哪些行为人是底子不需求赏罚的,这便是那些对施行行为的危害结果底子就缺少知道和控制才干的人。所以,刑事职责才干以辨认和控制才干作为规范在刑事职责准则上是至关重要的准则,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
不过,若从可归责性的视点看,民事职责才干则有学习刑事职责才干立法的理性一面,探询出归责的科学合理的根底,更为合理地来规划我国民事职责才干的规范。民事职责才干在必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处理是否可归责问题的,在这个问题上,德国和法国选用不同的规范,前者选用“有辨认才干即应担任”的规范,而后者选用“有危害即应担任”的规范。比较而言,笔者以为法王法的规矩更契合民事职责补偿性的根本理论,亦体现了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准则立足点的不同。所以,我国民法在民事职责才干问题上,应规矩任何人对形成别人之危害均应担任。但考虑到适当多的人(不仅仅是未成年人)并无承当民事职责的产业才干,从衡平的视点,规矩被监护人需求承当民事职责但无产业时,由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承当衡平补偿职责。
衡平的补偿职责,虽是同由监护人承当的补偿职责,但和目前我国民法规矩的监护人作为补偿职责人的补偿是不同的。我国民法规矩的监护人是法令规矩的补偿职责人,因而这种补偿是法定补偿而非衡平补偿。衡平补偿,是指如行为人因产业才干的短缺而免责,而其法定代理人虽已尽到监督之责但危害仍发作的,法院依被害人的请求,能够酌量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的经济情况,令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为悉数或部分补偿。衡平职责,乃是民法差错职责的一个例外情况。衡平职责的构成要件为:在客观上有侵权行为的存在,并形成了危害现实;行为人因短缺产业才干而不能补偿;监护人未忽略其监护职责;被害人不能自保险公司等它处取得补偿。对此,被害人负举证职责。衡平职责的补偿,不能危害补偿职责人依其身份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及其施行法定抚养职责所必需的费用。在承当这些职责后监护人的产业无剩下时,不再承当衡平职责。
关于职责主体规模问题
近现代的刑事立法,遵循刑事职责自傲准则,在职责主体上不搞牵连,一个人不对别人的违法行为承当刑事职责。这是刑事司法文明的巨大进步。
而对民事职责而言,职责主体的体现则是多样性的。在合同职责中,由于合同主体一般是有行为才干者,因而合同职责也要遵循合同相对性规矩,合同职责往往也由合同当事人自己承当。在侵权职责中,一般侵权职责一般是对自己的行为承当职责,而特别侵权职责则在许多情况下是为别人的行为承当职责。归纳起来看,为别人的行为承当职责的情况有:监护人为被监护人致人危害的行为承当职责;代替职责,即(法人)单位为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承当职责;转承职责,指在一些法令规矩的特别侵权行为的场合中,行为人在形成别人危害的时分,其行为的法令结果即危害补偿并不是由自己承受,而是由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人承受;垫支职责,指在主债款人不能施行债款之时,由垫支人给予垫支的职责;补偿职责,指在应承当补偿职责的职责人的产业缺乏给付时,由与其有关的人依法对缺乏部分予以补足的民事职责。
上述情况标明,刑事职责主体和民事职责主体在规模上具有严重差异。刑事职责肯定遵循“罪责自傲”准则,而民事职责“牵连”的情况比较常见,也契合民法原理。这种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必要要留意的,尤其在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时更是如此。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子中,由于确认违法的规范远比确认民事违法行为的规范严厉,因而会呈现在一同致害的情况下,有的致害人的行为构成违法,有的致害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的情况。此刻,不构成违法的致害人不需承当刑事职责,但却需和其他致害人一同承当民事连带职责。由此也呈现了即便在一同施行行为的场合,刑事职责主体的规模和民事职责主体的规模也会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
刑事职责主体的规模和民事职责主体的规模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不同,究其原因,还在于二者的职责意图不同。刑事职责着重于赏罚、改造违法行为人自己,因而决不牵连别人。而民事职责的根本意图在于维护权力人,康复其受危害的民事权力,因而在一些情况下扩展主体规模。
关于身份对职责的影响
关于天然人的身份对职责主体位置及职责起伏的影响,应当说在刑事职责主体和民事职责主体中都存在,但对刑事职责主体的影响更大。在刑法中,有些违法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干构成,这其间既有天然身份,也有法定身份,如贪污罪的主体有必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主体有必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一起,身份的不同,也会影响到刑事职责的轻重。
在民法中,有些危害补偿职责的主体也是应当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医疗危害事端的职责主体,应当是具有合法医疗资历的单位或许个人。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致人危害的,职责主体应当是国家机关。这儿所说的国家机关,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一般来说,民法对特别身份主体民事职责的规划,首要会集在面向社会公众一起又是高风险的职业中。
假如深化调查,能够发现身份对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的影响在立法方针上是不相同的。在刑法上,假如某种违法有必要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干构成,那么一般体现的是从重处分的思维。而在民法上,假如某种侵权行为只能由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那体现的则是从轻施加民事职责的思维。如对医疗危害补偿而言,其职责主体虽然是医疗机构或许医疗人员,但医疗职业由于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医疗人员所尽的注含职责是专业人员的注含职责,其规范远高于普通人,因而其差错是一种笼统轻差错,是最轻的一种差错,所以对医疗职责而言,构成的起点较高,职责较轻。发生这一现象的原因仍在于刑事职责和民事职责意图性和根本精力的差异。刑事职责意在赏罚恶性,特定身份的人违法,恶性更大,理应重罚。民事职责应当体现公正、公正,体现社会正义。对高风险的职业规划较轻的民事职责,体现了公正理念,于整个社会也都是有利的。
关于职责主体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的要素,不管对确认刑事职责仍是确认民事职责都是具有必定含义的,可是,其重要性和内在的差异也是适当显着的。
对确认刑事职责而言,有必要严厉区别行为人片面上是成心仍是差错,以及成心和差错的详细类别。它们对确认违法是否建立,以及构成何种违法、施加何种程度的赏罚含义严重。行为人的片面情况不相同,其片面恶性就不相同,因而决议了其应赏罚性不同,承受的赏罚应有所不同。所以,在处理刑事案子时,有必要严厉探求行为人的片面情况。
而在确认民事职责时,行为人片面上的重要性就要差劲的多。首要,有些民事职责的建立,是不需求探求行为人的片面情况的。如我国民法规矩的特别侵权的民事职责中,有些施行无差错的归责准则,不管行为人片面上有无差错(成心或许差错),均须承当民事职责。此种情况,不管行为人的片面情况怎么,对确认民事职责没有影响。其次,即便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才需承当民事职责的,一般也不再进一步区别行为人片面上是成心仍是差错。成心和差错在民法上统称为“差错”,这是由于民事职责的意图是补偿受害人受危害的民事权力,其遵循补偿性的准则。因而,行为人片面上是成心仍是差错,一般对其承当民事职责的情况不发生影响。
刑事职责主体和民事职责主体在片面方面的不同,在刑事上的一同违法和民事上的一同侵权场合体现得尤为杰出,影响严重。刑法上的一同违法,只能是一同成心才干构成。而民事上的一同侵权,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在片面情况上可能有以下不同的体现:1.行为人片面上均为成心。此被称为有意思联络;2.行为人中有的是成心,有的是差错,但危害成果是一致的;3.行为人均为差错,但形成的危害成果是一致的;4.在一同风险行为中,虽只要一人的行为形成了危害结果,但由于行为人均施行了相同的行为,视为有一同差错,因而要对这一详细致害人不明的危害结果承当连带职责。由此咱们也能够得出一个定论:民事上的一同致害人的品种远比刑事上的一同违法人的品种多得多。换个视点看,也阐明出于补偿受害人的需求,民事法令关于一同侵权情绪严厉。
不过,刑事职责主体和民事职责主体虽然对成心或差错的要求是不同的,但二者也有许多相同之处。更进一步的是,二者在理论上也应彼此学习。这杰出体现在差错问题上。刑法中把差错区别为过于自信的差错和忽略大意的差错,而民法中则首要把差错区别为不同的程度,即依据行为人违背的注含职责的不同,把差错区别为严重差错、详细轻差错和笼统轻差错。这种注含职责和差错程度区别的理论,笔者以为是适当科学的。作为以赏罚片面恶性为首要目标的刑法,在差错违法的处理上引入这一理论应当是适合的。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天然人作为职责主体的刑事和民事职责比较”问题进行的回答,当天然人作为职责的主体是,天然人承当的民事职责和刑事职责是不同的,两种职责的性质存在差异。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