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后能否同时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4 14:13一、案情介绍我国N省物资贸易公司与澳门制衣公司于1993年5月11日,签定了货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则:物资公司为买方,制衣公司为卖方,由制衣公司向物资公司出售6mm,8mm,10mm三种标准的热轧卷板共5,000公吨,单价为310美元/公吨,总金额为1,550,000美元,价格条款为C&F我国N港。合同签定后,物资公司经过其总公司向制衣公司开具了以制衣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价格条款中规则目的港为我国T港、N港或S港,最终装运期为合同规则的1993年6月30日。但经制衣公司要求,物资公司又修正了信用证部分条款:货名由“热轧卷板”改为“热轧铁板”;单价上升至313美元/公吨;C&F我国N港;总额为1,565,000美元。但由于制衣公司在收到信用证后却未能如期交货,物资公司提出了裁定。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自的观念(一)申请人物资公司的索赔恳求和理由本案合同签定后,申请人于1993年5月21日向被申请人开具了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被申请人收到信用证后却未能如期交货,虽经申请人屡次催货,但被申请人置之脑后,然后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经济利益。为此,申请人提出如下裁定恳求:1、被申请人当即付出不能如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美元;2、被申请人应付出申请人开证费人民币50.000元;3、被申请人应承当申请人延聘律师费人民币60,000元;4、本案裁定费由被申请人承当。庭审时,申请人又增加了一项裁定恳求:申请人诉称,1993年5月7日,申请人与最终用户H省C金属材料公司签定了购销热轧卷板合同,单价为人民币3690元/吨,总货款为18,450,000元人民币。1993年5月26日,C公司付出预付款2,000,000元,但由于被申请人未交货,形成申请人无法实行签定的合同,赢利丢失为1,915,000元人民币([3690(价格)-3307(成本价)]×5000)。因而,申请人恳求:被申请人应付出申请人应得赢利1,915,000元人民币。(二)被申请人制衣公司的辩论陈说和理由1、关于合同实行合同签定后,被申请人便活跃预备货品,组织运送,以确保合同顺畅实行。但是,该合同项下的货品热轧铁板(经修正后的货品品名)的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能供货,被申请人面对上述难以预料的无法防止的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延期至7月20日—7月25日交货,但是申请人宣告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赔。因而,被申请人不能如期交货,并非出于成心。何况,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则装运期为6月底7月初,依据国际贸易常规,月初应解释为每月1日至10日,因而,可将最终的装运期限理解为7月10日,这是两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现实。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则,若延期交货,买方可赞同给予15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情况下,即便在7月25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则的优惠期内交货,因而,被申请人在7月25日前未能交货并不违背合同规则。被申请人一向实行着合同规则的职责,并不存在违约客观情况。而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月13日)要求申请人修正信用证,而申请人拒不修正,这是申请人首要违约。2、关于延期交货的违约金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付出延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美元。依据合同第14条,假如卖方不能按合同规则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弥补办法:一是买方可解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赞同,延期交给货品,关于延期交给部分付出违约金。本案合同在实践实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延期交货达到共同,实践上申请人挑选了第一种弥补办法,即解除合同。因经,申请人应承当宣告解除合同的相应职责,无权再要求被申请人付出延期交货的违约金。 3、关于吊销合同发作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