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不必然先裁后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2:04《劳作法》第79条设立了劳作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劳作争议裁定前置准则,法院不直接受理劳作争议案子,有必要裁定前置。该准则施行了几十年。但实践中逐渐显示出坏处。一些人早就提出了贰言。指出“先裁后审”的单轨制导致处理劳作争议的周期太长、本钱太高,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劳作裁定与民事诉讼联接不畅,乃至脱节,有或许导致劳作者的权力得不到法令救助。跟着诟病不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三条:“劳作者以用人单位的薪酬欠条为依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诉讼请求不触及劳作联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作报酬争议,依照一般民事纠纷受理。”该解说为摒弃‘先裁后审’迈出了第一步。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作合同法》第77条规则“劳作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许依法请求裁定、提申述讼。”这是对《劳作法》的程序上重大突破。与此相同的《劳作合同法》第56条也作出了相同的规则。
当然,传统的力气仍是很大的。在许多劳作者认识里。仍是先‘先裁后审’没有变。他们自觉、不自觉的挑选了先裁定。而一些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也是在要求‘裁定判决’没有过期的盖章回执单。也是在坚持习气。咱们以为,先裁后审总体上是职工自在的挑选。挑选裁定也没有错。可是如果是只是拖欠薪酬或许触及到劳作者生计危机的案子挑选直接诉讼是否更好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