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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额有无时间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5:55

【问】: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和技能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5号)规则,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今后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包含分开票机)付出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算计额)……。我公司2012年2月份交纳技能服务费400元(定额普通发票),并初度购买机动车专用税控盘690元,(增值税专票),这个税额100.26元可否抵扣?因为我公司进项税留抵过多,无应交纳增值税,其时咨询税务局说怕过期,3月份先认证抵扣了。本年我公司有应纳增值税额发作,现在我公司要抵减这1090元。这个文件规则有无时刻约束?还可否抵减?应怎么操作?将690元抵扣过的税额转出,再全额递减,仍是将金额部分抵减应纳税额?账务怎么处理? 仍是发票不抵扣,全额900元作为减免税额?
【答】: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和技能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方针的告诉》(财税〔2012〕15号)
第一条规则,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今后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包含分开票机)付出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算计额),缺乏抵减的可结转下期持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付出的费用,由其自行担负,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二条规则,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今后交纳的技能保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曾经的技能保护费),可凭技能保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能保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缺乏抵减的可结转下期持续抵减。技能保护费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履行。
第三条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付出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据,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而,贵公司2011年12月1日今后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和交纳的技能保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1090元),缺乏抵减的可结转下期持续抵减。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此文件没规则截止期限。
2、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和技能保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管帐处理,《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管帐处理规则〉的告诉》(财会〔2012〕1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帐处理。
按税法有关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度购买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付出的费用以及交纳的技能保护费答应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载该企业按规则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体系专用设备,按实践付出或敷衍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敷衍账款”等科目。按规则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如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一起,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作技能保护费,按实践付出或敷衍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则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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