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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相关的法律规定都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9:05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一种刑事强制办法。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违法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确保随传随到的强制办法。下面听讼网小编就整理了相关的取保候审法律规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拘传、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一)或许判处控制、拘役或许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或许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采纳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不致发作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由公安机关实施。
第五十二条 被拘押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请求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议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确保人或许交纳确保金。
第五十四条 确保人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才能实施确保责任;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约束;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五十五条确保人应当实施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确保人恪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则;
(二)发现被确保人或许发作或许现已发作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实施机关陈述。
被确保人有违背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则的行为,确保人未及时陈述的,对确保人处以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实施机关同意不得脱离所寓居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已交纳确保金的,没收确保金,而且差异景象,责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从头交纳确保金、提出确保人或许监督寓居、予以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前款规则的,取保候审完毕的时分,应当交还确保金。
第五十七条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恪守以下规则:
(一)未经实施机关同意不得脱离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同意不得脱离指定的居所;
(二)未经实施机关同意不得会晤别人;
(三)在传讯的时分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搅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
被监督寓居的违法嫌疑入、被告人违背前款规则,情节严峻的,予以拘捕。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监督寓居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间,不得中止对案子的侦办、申述和审理。关于发现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或许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应当及时告诉被取保候审、监督寓居人和有关单位。
第五十九条 拘捕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必要通过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人民法院决议,由公安机关实施。
第六十条 对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或许判处徒刑以上惩罚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取保候审、监督寓居等方法,尚不足以避免发作社会危险性,而有拘捕必要的,应即依法拘捕。
对应当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假如患有严峻疾病,或许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够选用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的方法。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关于现行犯或许严重嫌疑分子,假如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先行拘留:
(一)正在准备违法、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许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违法的;
(三)在身边或许住处发现有违法依据的;
(四)违法后妄图自杀、逃跑或许在逃的;
(五)有消灭、伪造依据或许串供或许的;
(六)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严重嫌疑的。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实施拘留、拘捕的时分,应当告诉被拘留、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拘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
第六十三条 关于有下列景象的人,任何公民都能够当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施违法或许在违法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拘捕违法嫌疑人的时分,应当写出提请同意拘捕书,连同檀卷资料、依据,一起移交同级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必要的时分,人民检察院能够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关于严重案子的评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拘捕违法嫌疑人由检察长决议。严重案子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评论决议。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的案子进行检查后,应当依据状况别离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关于同意拘捕的决议,公安机关应当当即实施,而且将实施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不同意拘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阐明理由,需求补充侦办的,应当一起告诉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而且将实施状况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关于需求持续侦办,而且契合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以为有过错的时分,能够要求复议,可是有必要将被拘留的人当即开释。假如定见不被承受,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即复核,作出是否改变的决议,告诉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拘捕人的时分,有必要出示拘捕证。
拘捕后,除有碍侦办或许无法告诉的景象以外,应当把拘捕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或许他的所在单位。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各自决议拘捕的人,公安机关关于经人民检察院同意拘捕的人,都有必要在拘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捕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假如发现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采纳强制办法不妥的,应当及时吊销或许改变。公安机关开释被拘捕的人或许改变拘捕办法的,应当告诉原同意的人民检察院。
第七十四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押的案子,不能在本法规则的侦办拘押、检查申述、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求持续查验、审理的,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督寓居。
第七十五条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许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托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免除强制办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关于被采纳强制办法超越法定期限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开释、免除取保候审、监督寓居或许依法改变强制办法。
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在检查同意拘捕工作中,假如发现公安机关的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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