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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诉讼之管辖权的确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2:23

【事例来历】
本事例依据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2009)WMS61-201-2968档案编写。
【案情简介】
曾某(男)与古某(女)均为香港居民。曾某与古某于1998年5月27日于内地挂号成婚,婚后两边爱情安稳。但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古某在外知道一男人,并与其发作不正当的联系,曾某以为古某的行为现已给曾某形成巨大的损伤,两边爱情完全决裂,遂向宝安区公民法院提起诉讼,恳求法院判定曾某与古某离婚。古某以为宝安区公民法院没有统辖权,并向该院提出统辖异议。宝安区公民法院以为对不在中国公民共和国领域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统辖,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本案曾某已证明其常常寓居地坐落深圳宝安区,该院享有统辖权,裁决驳回古某提出的统辖异议。古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公民法院上诉。古某托付我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本案焦点】
深圳市宝安区公民法院对该案是否具有统辖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一、涉外离婚诉讼是指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公民与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之间发作离婚胶葛并其间一方向公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二、统辖是指各级公民法院和同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公民法院体系内部区分和确认某级或许同级中的某个公民法院对某一民事案子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将公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子,在法院安排体系内部确认其对第一审民事案子的审判权限,使公民法院依法主管的民事案子得以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统辖的规则有:级别统辖、地域统辖、移交统辖、指定统辖。
级别统辖指各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统辖是指不同区域的同级公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子的权限和分工。
移交统辖是指公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属于本院统辖的,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受移交的公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交的公民法院以为受移交的案子按照规则不属于本院统辖的,不得再自行移交。
指定统辖是指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公民法院之间因统辖权发作争议,洽谈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
三、我国离婚胶葛统辖权
(1)一般准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子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统辖的一般准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公民法院统辖,被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寓居地公民法院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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