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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55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21:45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温习的重要材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便是做未来真题”,关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求引起高度重视。听讼网为考生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具体解析,供我们温习参阅。欢迎阅览了解。
55、甲对乙享有债款500万元,先后在丙和丁的房子上设定了典当权,均办理了挂号,且均未约束典当物的担保金额。这以后,甲将其间200万元债款转让给戊,并通知了乙。乙到期清偿了对甲的300万元债款,但未能清偿对戊的200万元债款。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过错的?()
A.戊可一起就丙和丁的房子行使典当权,但对每个房子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不得超越100万元
B.戊可一起就丙和丁的房子行使典当权,对每个房子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依房子价值的比例确认
C.戊有必要先后就丙和丁的房子行使典当权,对每个房子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金额由戊自主决议
D.戊只能在丙的房子价款不足以使其债款得到悉数清偿时就丁的房子行使典当权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担保法解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则,主债款被切割或许部分转让的,各债款人能够就其享有的债款比例行使典当权。据此可知,戊可就其享有的债款比例行使典当权。该解说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则,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典当人的,当事人对其供给的典当产业所担保的债款比例或许次序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的,典当权人能够就其间任一或许各个产业行使典当权。本案中,丙、丁对其供给的典当产业所担保的债款比例和次序没有约好,构成连带一起典当。因而,戊行使典当权时无比例和先后次序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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