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期限超三年时竞业禁止条款可变更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9 22:02
竞业禁止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各类竞赛联系中保证本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一种卓有成效的手法,是对劳作者劳作权力的合理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劳作合同当事人能够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该法第九十九条一起规则:“用人单位招用没有免除劳作合同的劳作者,对原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这些规则从总体上表现了“竞业禁止”精力。但竞业禁止也不是无约束的,不然它就会成为资方操控员工再就业的东西。
1996年10月,劳作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与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能够约好在劳作合同停止前或该员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时间内(不超越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改变劳作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三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民法的基本原理而言,超越三年的竞业禁止合同(条款)对员工而言是显失公正的,员工可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原有竞业禁止期限为三年以下。
1996年10月,劳作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与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保存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能够约好在劳作合同停止前或该员工提出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时间内(不超越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改变劳作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三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从民法的基本原理而言,超越三年的竞业禁止合同(条款)对员工而言是显失公正的,员工可恳求人民法院或裁定组织改变原有竞业禁止期限为三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