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款之对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6 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条款之对照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为便利阅览及回忆,自己将修正前后的条款作如下比照,赤色字体为修正后的首要内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律师)
一、榜首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正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则的行为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实行帮忙责任的,能够予以拘留;并能够向监察机关或许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主张。”
修正前《民诉法》第103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则的行为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能够向监察机关或许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主张。
二、榜首百零四条榜首款修正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修正前《民诉法》第104条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三、榜首百七十八条修正为:“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间断判定、裁决的实行。”
修正前《民诉法》第178条为:“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间断判定、裁决的实行。”四、榜首百七十九条榜首款改为榜首百七十九条,修正为:“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原判定、裁决确认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三)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四)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子需求的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七)违背法律规则,统辖过错的;“(八)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十)违背法律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十二)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修正前《民诉法》第179条榜首款: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二)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三)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四) 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八十条:“当事人请求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请求书等资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请求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定见;不提交书面定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检查。人民法院能够要求请求人和对方当事人弥补有关资料,问询有关事项。” 六、榜首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榜首百八十一条,修正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契合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裁决再审;不契合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的,裁决驳回请求。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因当事人请求裁决再审的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再审的案子,由本院再审或许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能够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修正前《民诉法》第17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不契合前款规则的请求,予以驳回。七、榜首百八十二条改为榜首百八十四条,修正为:“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修正前《民诉法》第182条: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八、榜首百八十五条改为榜首百八十七条,修正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修正前《民诉法》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二)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三)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九、榜首百八十六条改为榜首百八十八条,修正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决;有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榜首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修正前《民诉法》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修正为:“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榜首审人民法院或许与榜首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修正前《民诉法》第207条: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榜首审人民法院实行。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则的,能够向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吊销或许改正;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请求实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行的,请求实行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检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必定期限内实行,也能够决议由本院实行或许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实行。”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正为:“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间断对该标的的实行;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以为原判定、裁决过错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定、裁决无关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正前《民诉法》第208条: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贰言的,实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理由不建立的,予以驳回;理由建立的,由院长同意间断实行。假如发现判定、裁决确有过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正为:“人民法院依据需求能够建立实行机构。” 修正前《民诉法》第209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需求,能够建立实行机构。实行机构的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则。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正为:“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
“前款规则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修正前《民诉法》第219条:请求实行的期限,两边或许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两边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则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实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并有或许藏匿、搬运产业的,实行员能够当即采纳强制实行办法。”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应当陈述当时以及收到实行告诉之日前一年的产业状况。被实行人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对被实行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十八、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实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责任信息以及法律规则的其他办法。”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为便利阅览及回忆,自己将修正前后的条款作如下比照,赤色字体为修正后的首要内容。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律师)
一、榜首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正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则的行为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实行帮忙责任的,能够予以拘留;并能够向监察机关或许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主张。”
修正前《民诉法》第103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则的行为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能够向监察机关或许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主张。
二、榜首百零四条榜首款修正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修正前《民诉法》第104条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三、榜首百七十八条修正为:“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间断判定、裁决的实行。”
修正前《民诉法》第178条为:“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许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再审,但不间断判定、裁决的实行。”四、榜首百七十九条榜首款改为榜首百七十九条,修正为:“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二)原判定、裁决确认的根本现实缺少依据证明的;“(三)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是假造的;“(四)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子需求的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请求人民法院查询搜集,人民法院未查询搜集的;“(六)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七)违背法律规则,统辖过错的;“(八)审判安排的组成不合法或许依法应当逃避的审判人员没有逃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许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自己或许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十)违背法律规则,掠夺当事人争辩权力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定的;“(十二)原判定、裁决遗失或许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的。“对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景象,或许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修正前《民诉法》第179条榜首款:当事人的请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二)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三)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四) 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添加一条,作为榜首百八十条:“当事人请求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请求书等资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请求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定见;不提交书面定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检查。人民法院能够要求请求人和对方当事人弥补有关资料,问询有关事项。” 六、榜首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改为榜首百八十一条,修正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请求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契合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景象之一的,裁决再审;不契合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的,裁决驳回请求。有特殊状况需求延伸的,由本院院长同意。“因当事人请求裁决再审的案子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再审的案子,由本院再审或许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能够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修正前《民诉法》第179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对不契合前款规则的请求,予以驳回。七、榜首百八十二条改为榜首百八十四条,修正为:“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律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变,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许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修正前《民诉法》第182条:当事人请求再审,应当在判定、裁决发作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八、榜首百八十五条改为榜首百八十七条,修正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修正前《民诉法》第185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原判定、裁决确认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的;
(二)原判定、裁决适用法律确有过错的;
(三)人民法院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裁决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地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现已发作法律效力的判定、裁决,发现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九、榜首百八十六条改为榜首百八十八条,修正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承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决;有本法榜首百七十九条榜首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景象之一的,能够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修正前《民诉法》第186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十、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榜首款修正为:“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榜首审人民法院或许与榜首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实行的产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实行。” 修正前《民诉法》第207条:发作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定、裁决,以及刑事判定、裁决中的产业部分,由榜首审人民法院实行。
十一、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以为实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则的,能够向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当事人、好坏关系人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吊销或许改正;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当事人、好坏关系人对裁决不服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十二、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请求实行书之日起超越六个月未实行的,请求实行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实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检查,能够责令原人民法院在必定期限内实行,也能够决议由本院实行或许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实行。”十三、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正为:“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书面贰言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贰言之日起十五日内检查,理由建立的,裁决间断对该标的的实行;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以为原判定、裁决过错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定、裁决无关的,能够自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修正前《民诉法》第208条:实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实行标的提出贰言的,实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理由不建立的,予以驳回;理由建立的,由院长同意间断实行。假如发现判定、裁决确有过错,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十四、第二百零九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修正为:“人民法院依据需求能够建立实行机构。” 修正前《民诉法》第209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依据需求,能够建立实行机构。实行机构的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则。
十五、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正为:“请求实行的期间为二年。请求实行时效的间断、间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间断、间断的规则。
“前款规则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未规则实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收效之日起核算。”
修正前《民诉法》第219条:请求实行的期限,两边或许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两边是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则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则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法律文书规则分期实行的,从规则的每次实行期间的最终一日起核算。十六、第二百二十条改为第二百一十六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实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并有或许藏匿、搬运产业的,实行员能够当即采纳强制实行办法。”十七、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实行人未按实行告诉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应当陈述当时以及收到实行告诉之日前一年的产业状况。被实行人回绝陈述或许虚伪陈述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对被实行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首要担任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十八、添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实行人不实行法律文书确认的责任的,人民法院能够对其采纳或许告诉有关单位帮忙采纳约束出境,在征信体系记载、经过媒体发布不实行责任信息以及法律规则的其他办法。”十九、删去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