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9:37发布部分: 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病信息陈述办理作业,精确把握北京市作业病发病状况,为拟定防治方法,消除作业病损害,防治作业病,维护劳动者的健康供给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健康监护办理方法》、《作业病确诊与判定办理方法》、《作业病损害事端查询处理方法》等相关法令、法规,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分、卫生监督组织、疾病防备操控组织、医疗组织和用人单位。
第二章 组织组织与责任
第三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分担任作业病陈述作业的办理;市、区(县)疾病防备操控中心担任作业病信息陈述作业的数据计算、技术培训、事务辅导、质量办理等作业;市、区(县)卫生监督所担任作业病陈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 市、区(县)疾病防备操控组织和卫生监督组织要树立定时交流作业病陈述及其监督办理信息的准则。
第五条 作业病确诊组织、作业病确诊判定组织、作业健康检查组织和接诊遭受作业病损害的劳动者的医疗组织(以下简称陈述单位)、用人单位是作业病、疑似作业病陈述单位。
第三章 作业病陈述内容
第六条 作业病陈述名单,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作业病目录”为准。
第七条 发作作业病损害事端按照国家和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陈述的有关规定履行。
第八条 下列人员发作作业病或疑似作业病归于陈述规模:
(一)直接从事作业病损害要素作业的劳动者;
(二)作业病损害要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三)在作业场所内有作业病损害要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穿插或稠浊布局的,应该包含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作业的一切劳动者;
(四)参与急性作业中毒事端抢救的人员,或因事端发作中毒的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