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医生“出售”4名婴儿,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21:10
医师是白衣天使,妇产科医师更是天使中的天使。普通人看见嗷嗷待哺的婴儿也会起几分怜悯之心,谁曾意料一名妇产科医师居然会利用职务之便将刚出生的婴儿出售投机。下面听讼小编为您叙述本次案子:女医师“出售”4名婴儿,一起,给我们共享一些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的常识,请仔细阅读。
女医师“出售”4名婴儿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检查查明的现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师李某触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络章某,约好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之后,章某联络周某、范某一起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络卖家进行转卖。
2013年8月份左右,李某联络章某,约好贩卖1名女婴给章某。章某联络温某、朱某来到“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由章某、温某合伙出资3万元购买这名女婴。该女婴被带回苍南后,经过朱某介绍以约3.8万元卖给别人,朱某获取介绍费从中获利。
2014年4月份左右,章某、朱某花6万元向李某购买1名男婴。终究,该名男婴被章某、朱某以8.5万元卖到福建省福安市。
2015年2月15日,温某、范某一起出资4.7万元,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从李某处购买1名男婴。之后,范某电话联络丁某开车接回苍南。温某、范某将男婴先后放置在温某家中和藻溪镇挺南山上一民房内抚育。同年6月17日,侦办机关在挺南山上捕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挽救。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选用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施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施行。诱骗的手法是多种多样。比方,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衣服以及带去游玩等,骗得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协助照看孩子、表明喜爱儿童等手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许将婴儿悄悄抱走。总归,运用各种手法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是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派儿童脱离与爸爸妈妈或许其他亲属一起日子的场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派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监督和维护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或许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托付担任看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假如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诱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诱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诱骗儿童罪的主体。
片面要件
诱骗儿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其意图大多是为了将诱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扫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役使;也有的是因为十分喜爱儿童而施行诱骗的。从实践看,诱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片面上并不是想摧残儿童,可是,他们这种极点自私自利的行为,使上当儿童的心灵遭受严峻伤口,给儿童的爸爸妈妈和其他亲人形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大众的正常日子次序带来要挟。因而,关于诱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管其动机、意图怎么,都不该忽视其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处以应得的赏罚。
女医师“出售”4名婴儿
在温州市检察院依法检查查明的现实中,温州退休妇产科女医师李某触及的被拐卖儿童有4名。
2013年上半年,李某联络章某,约好贩卖1名男婴给章某。之后,章某联络周某、范某一起出资5万元,在温州市区“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购买这名男婴。该男婴被章某、周某、范某带回苍南后,经周某联络卖家进行转卖。
2013年8月份左右,李某联络章某,约好贩卖1名女婴给章某。章某联络温某、朱某来到“水景苑”小区李某住处,由章某、温某合伙出资3万元购买这名女婴。该女婴被带回苍南后,经过朱某介绍以约3.8万元卖给别人,朱某获取介绍费从中获利。
2014年4月份左右,章某、朱某花6万元向李某购买1名男婴。终究,该名男婴被章某、朱某以8.5万元卖到福建省福安市。
2015年2月15日,温某、范某一起出资4.7万元,在温州市区一家医院住院部门口,从李某处购买1名男婴。之后,范某电话联络丁某开车接回苍南。温某、范某将男婴先后放置在温某家中和藻溪镇挺南山上一民房内抚育。同年6月17日,侦办机关在挺南山上捕获温某、范某等人,并将该男婴挽救。
拐卖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侵略的客体,是别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诱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客观要件
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选用欺骗、威逼或许其他办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许监护人的行为。
所谓诱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施行,也可能是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施行。诱骗的手法是多种多样。比方,给儿童爱吃的食物、喜爱的玩具、美观的衣服以及带去游玩等,骗得儿童的好感后将其拐走。对儿童的家长或许监护人,则往往是以献殷勤、假意协助照看孩子、表明喜爱儿童等手法骗得信任后,寻找机会将儿童骗走或许将婴儿悄悄抱走。总归,运用各种手法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或许监护人,是诱骗儿童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特征。
所谓诱骗儿童脱离家庭,是指派儿童脱离与爸爸妈妈或许其他亲属一起日子的场所。脱离监护人,则是指派儿童脱离依法对其人身、产业及其他合法权益担任监督和维护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则,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现已逝世或许没有监护才能的,由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兄、姐或许经未成年人的爸爸妈妈的所在单位或许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赞同的乐意承当监护职责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与朋友。除上述法定监护人外,受儿童家长托付担任看管儿童的人,也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假如使儿童脱离具有这种身份的人的监护,同样是诱骗儿童脱离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要件
诱骗儿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职责年纪且具有刑事职责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诱骗儿童罪。另:单位不能构成诱骗儿童罪的主体。
片面要件
诱骗儿童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其意图大多是为了将诱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扫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役使;也有的是因为十分喜爱儿童而施行诱骗的。从实践看,诱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这样的人片面上并不是想摧残儿童,可是,他们这种极点自私自利的行为,使上当儿童的心灵遭受严峻伤口,给儿童的爸爸妈妈和其他亲人形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大众的正常日子次序带来要挟。因而,关于诱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管其动机、意图怎么,都不该忽视其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处以应得的赏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