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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产权离婚时要怎样分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2:49

案情简介
原告A。
被告B。
A、B系再婚夫妻,于1999年挂号成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前及婚后初期,两边夫妻爱情尚可。近年来,两边由于家庭小事产生矛盾,致夫妻爱情不睦。2013年1月,B曾向法院提申述请要求与A离婚,后经法院审理于2013年4月判定不准予离婚。2013年12月,B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申述。
玉屏南路房子原系B于婚前承租的公房,2000年购买房子产权,权利人挂号为A、B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比例。审理中,两边协商一致玉屏南路房子现在市场价值为800,000元。
各方观念
A诉称,A、B系再婚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一向爱情不合,两边分家至今已有一年多,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一、免除A、B婚姻关系;二、依法切割夫妻一起产业:上海市长宁区玉屏南路房子要求参半切割。
B辩称,关于A诉称的两边知道、挂号成婚的时刻均无贰言,A、B两边夫妻爱情确已决裂,故B赞同离婚。关于A建议的玉屏南路房子,B赞同作为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切割,但不赞同A的切割计划及切割比例。
法院观念
法院以为,关于夫妻一起产业切割的问题。玉屏南路房子产权获得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归于A、B的夫妻一起产业,在离婚时应同时予以处理。归纳考虑房子来历、房子产权挂号状况、房子现在价值等要素,本院裁夺玉屏南路房子归B一切,B应给予A玉屏南路房子折价款400,000元。
律师点评
公房,是指当事人只享有运用权或者说承租权而没有一切权的房子,它是在特定的前史条件下呈现的一种产品。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则,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一起产业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子为一起一切。但由于公房运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法上市买卖,具有必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一起产业将原有公房运用权转为产权后,在离婚切割该房子时一概不考虑原一方承租时的运用价值也有失公允。针对司法实践遇到的详细景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回答》作出如下规则: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根据福利方针分配获得,婚后以一起产业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的独自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运用权,是以付出对价方法获得,婚后又以一起产业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切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获得原公房运用权时所付出的对价部分确定为其时承租一方个人一切,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一起产业切割。
3、关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爸爸妈妈承当,婚后又以一起产业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运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阅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则,推定为爸爸妈妈对夫妻两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一起产业切割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则的条件是购买公房产权运用的是夫妻一起产业。假如承租一方运用个人婚前产业在婚后购买的产权,该房子是否还归于夫妻一起产业呢?此问题在实践中是颇有争议的。原则上,婚后夫妻两边购买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假如购房款是夫妻一起的积储,所购房子应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但假如购房款是个人婚前产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的规则:“夫妻一方一切的产业,不因婚姻关系的连续而转化为夫妻一起产业。”,则应当确定所购房子是个人产业。
本案系争房子是B于婚前承租的公房,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产权,权利人挂号为A、B按份共有,各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比例。根据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则,应归于夫妻一起产业;详细切割时,本案法院在归纳考量该房子来历、房子产权挂号状况、房子现在价值等要素,裁夺系争房子归B一切,由B给予A相应房子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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