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形式要件但系遗嘱人真实意思的遗嘱应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06:50
【案情】
崔家有兄弟姐妹五人,其母亲张某于1996年逝世。1994年张某口述,崔老迈之子小崔代书立下遗言文件: “今有张某立此遗言,关于家产房产的区分如下:前院动产不动产归崔老二一切,后院动产不动产归崔老迈一切,两边养白叟终身。立遗言人:张某。立字人:长子崔老迈,次子崔老二,长女崔老三,次女崔老四,三女崔老五。”小崔代书遗言时崔老迈和崔老二在场,崔老三、崔老四和崔老五在屋外等候,写完遗言后崔老三、崔老四和崔老五进屋,兄弟姐妹五人均在文件上各自名字处按手印,并由立遗言人张某在自己落款名字处按手印。张某逝世后,崔老迈及其儿子小崔住后院并进行屡次改建,崔老二则住前院并也进行了改建。2010年崔老二、崔老三和崔老五将崔老迈和崔老四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遗言无效,依照法定承继切割张某留下的房产,理由是该遗言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法定方法要件。另,崔家兄弟姐妹五人均认可遗言是张某的实在意思表明。
【不合】
本案的焦点是应怎么确定遗言的效能,主要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代书遗言存在见证人不适格、代书人未签名等问题,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是无效遗言,应依照法定承继切割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代书遗言虽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但经悉数好坏关系人见证,确系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且内容合法,应当确定有用。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法令未清晰规则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的遗言无效
遗言作为要式法令行为,其有用建立需求契合本质要件和方法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则,遗言作为一种民事法令行为,需具有的本质要件包含立遗言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则,本案实为代书遗言,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好坏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承继法第二十二条对不契合本质要件的遗言行为清晰规则为无效,即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受钳制或许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或许被篡改的遗言无效,当然假如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则,这样的遗言也无效。由此可见,不契合本质要件的遗言必定无效,但关于契合本质要件但不契合方法要件的遗言的效能问题,我国承继法并未清晰规则,并且在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遗言无效的景象中并不包含短缺方法要件的景象。本案中,代书人小崔和五位承继人均不具有见证人资历且代书人未签名,不契合遗言的方法要件,但经一切好坏关系人见证确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景象,契合遗言的本质要件,故确定本案中的遗言无效并无直接的法令依据。
2.遗言方法要件的意图是保证立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
近代民法上的遗言准则来源于罗马法,并承继了其遗言方法强制的传统。罗马法遗言方法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时遗言是家父将宗族统治者的位置遗留给承继人的方法,触及宗族利益乃至社会利益。但近代以来,遗言已不再触及身份承继,仅仅是指定产业承继人和遗赠人。在意思自治得到遍及认同的情况下,遗言自在准则得以建立,遗言的要式性功用也转变为保证立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避免别人假造变造遗言。当遗言方法强制与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之间发生抵触时,应后者优先,不能一味着重遗言的方法完整性,而侵略遗言自在。本案中,五位承继人均认可遗言内容是立遗言人口述、代书人代写的,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依据承继法的立法意图和功用,应确定遗言有用。
3.原告要求承认遗言无效的行为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本案中,张某于1994年缔结遗言,其时包含三位原告在内的五位承继人均在场见证了立遗言人在遗言上按手印的进程,知道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且五位承继人也在遗言上按手印表明同意立遗言人的遗产分配计划。缔结遗言后,立遗言人既未对遗言进行任何改动亦未有改动遗言的意思表明,一切好坏关系人亦未对遗言提出异议。1996年立遗言人逝世后,崔老迈和崔老二即依照遗言的组织,分家前院和后院,并屡次对各自院内的房子进行了改扩建。但是,十四年后,三位原告却以遗言方法不合法为由要求承认遗言无效,显着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假如法院对此表明支持,则会助涨不诚信的社会风气,影响产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极点地着重遗言方法要件不契合中国国情亦不契合年代潮流
在我国,老百姓的法令意识比较淡漠,对遗言的方法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关于代书遗言、口头遗言等特别遗言的方法要件更是缺少了解,他们一般依据当地的习俗或许习气建立遗言,如在遗言上只按手印不签名、让与承继人有好坏关系的亲朋作为见证人等。有材料显现,在法院受理的遗言承继胶葛中,60%的遗言被宣告无效,这60%被宣告无效的遗言大都原因都是在遗言方法要件方面,如立遗言人未签名、遗言未写日期、遗言见证人的数量未到达法定标准、见证人与立遗言人有好坏关系等等。当然,许多遗言被确定为无效,除了短缺方法要件外,还由于无法证清晰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本案中能够承认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假如依然机械地确定无效,则会导致司法与百姓生活实践的严峻脱节,那法治的含义将不能得到表现。别的,在电子媒体昌盛的今日,公民意思表明的方法呈现出电子化、多样化的特色,比方打印遗言、网络遗言等,在能承认其为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情况下,假如过分地着重遗言的方法要件,将严峻违背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契合私权自治的准则与精力,亦不契合年代开展的潮流。
笔者以为,不能只图便于实务操作而将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的遗言一刀切地确定无效,应该遵从遗言自在准则,要点查清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的实在性。假如法令有清晰方法要件规则,则首要依据方法要件进行判别,假如方法要件有短缺,应由建议遗言有用的一方当事人对遗言的实在性承当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假如有充沛的依据能够补偿方法的短缺,证明遗言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遗言有用。
崔家有兄弟姐妹五人,其母亲张某于1996年逝世。1994年张某口述,崔老迈之子小崔代书立下遗言文件: “今有张某立此遗言,关于家产房产的区分如下:前院动产不动产归崔老二一切,后院动产不动产归崔老迈一切,两边养白叟终身。立遗言人:张某。立字人:长子崔老迈,次子崔老二,长女崔老三,次女崔老四,三女崔老五。”小崔代书遗言时崔老迈和崔老二在场,崔老三、崔老四和崔老五在屋外等候,写完遗言后崔老三、崔老四和崔老五进屋,兄弟姐妹五人均在文件上各自名字处按手印,并由立遗言人张某在自己落款名字处按手印。张某逝世后,崔老迈及其儿子小崔住后院并进行屡次改建,崔老二则住前院并也进行了改建。2010年崔老二、崔老三和崔老五将崔老迈和崔老四诉至法院,要求承认遗言无效,依照法定承继切割张某留下的房产,理由是该遗言不契合代书遗言的法定方法要件。另,崔家兄弟姐妹五人均认可遗言是张某的实在意思表明。
【不合】
本案的焦点是应怎么确定遗言的效能,主要有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代书遗言存在见证人不适格、代书人未签名等问题,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是无效遗言,应依照法定承继切割遗产。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代书遗言虽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但经悉数好坏关系人见证,确系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且内容合法,应当确定有用。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1.法令未清晰规则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的遗言无效
遗言作为要式法令行为,其有用建立需求契合本质要件和方法要件。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则,遗言作为一种民事法令行为,需具有的本质要件包含立遗言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不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承继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则,本案实为代书遗言,依法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好坏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言人签名。承继法第二十二条对不契合本质要件的遗言行为清晰规则为无效,即无行为能力或许约束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言无效、受钳制或许诈骗所立的遗言无效、假造或许被篡改的遗言无效,当然假如违背法令或许社会公共利益,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则,这样的遗言也无效。由此可见,不契合本质要件的遗言必定无效,但关于契合本质要件但不契合方法要件的遗言的效能问题,我国承继法并未清晰规则,并且在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遗言无效的景象中并不包含短缺方法要件的景象。本案中,代书人小崔和五位承继人均不具有见证人资历且代书人未签名,不契合遗言的方法要件,但经一切好坏关系人见证确为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存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承继法第二十二条规则的景象,契合遗言的本质要件,故确定本案中的遗言无效并无直接的法令依据。
2.遗言方法要件的意图是保证立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
近代民法上的遗言准则来源于罗马法,并承继了其遗言方法强制的传统。罗马法遗言方法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其时遗言是家父将宗族统治者的位置遗留给承继人的方法,触及宗族利益乃至社会利益。但近代以来,遗言已不再触及身份承继,仅仅是指定产业承继人和遗赠人。在意思自治得到遍及认同的情况下,遗言自在准则得以建立,遗言的要式性功用也转变为保证立遗言人意思表明实在,避免别人假造变造遗言。当遗言方法强制与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之间发生抵触时,应后者优先,不能一味着重遗言的方法完整性,而侵略遗言自在。本案中,五位承继人均认可遗言内容是立遗言人口述、代书人代写的,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因而,依据承继法的立法意图和功用,应确定遗言有用。
3.原告要求承认遗言无效的行为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准则。本案中,张某于1994年缔结遗言,其时包含三位原告在内的五位承继人均在场见证了立遗言人在遗言上按手印的进程,知道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并且五位承继人也在遗言上按手印表明同意立遗言人的遗产分配计划。缔结遗言后,立遗言人既未对遗言进行任何改动亦未有改动遗言的意思表明,一切好坏关系人亦未对遗言提出异议。1996年立遗言人逝世后,崔老迈和崔老二即依照遗言的组织,分家前院和后院,并屡次对各自院内的房子进行了改扩建。但是,十四年后,三位原告却以遗言方法不合法为由要求承认遗言无效,显着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假如法院对此表明支持,则会助涨不诚信的社会风气,影响产业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4.极点地着重遗言方法要件不契合中国国情亦不契合年代潮流
在我国,老百姓的法令意识比较淡漠,对遗言的方法要件一般知之不多,关于代书遗言、口头遗言等特别遗言的方法要件更是缺少了解,他们一般依据当地的习俗或许习气建立遗言,如在遗言上只按手印不签名、让与承继人有好坏关系的亲朋作为见证人等。有材料显现,在法院受理的遗言承继胶葛中,60%的遗言被宣告无效,这60%被宣告无效的遗言大都原因都是在遗言方法要件方面,如立遗言人未签名、遗言未写日期、遗言见证人的数量未到达法定标准、见证人与立遗言人有好坏关系等等。当然,许多遗言被确定为无效,除了短缺方法要件外,还由于无法证清晰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而本案中能够承认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假如依然机械地确定无效,则会导致司法与百姓生活实践的严峻脱节,那法治的含义将不能得到表现。别的,在电子媒体昌盛的今日,公民意思表明的方法呈现出电子化、多样化的特色,比方打印遗言、网络遗言等,在能承认其为立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情况下,假如过分地着重遗言的方法要件,将严峻违背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契合私权自治的准则与精力,亦不契合年代开展的潮流。
笔者以为,不能只图便于实务操作而将不契合法定方法要件的遗言一刀切地确定无效,应该遵从遗言自在准则,要点查清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的实在性。假如法令有清晰方法要件规则,则首要依据方法要件进行判别,假如方法要件有短缺,应由建议遗言有用的一方当事人对遗言的实在性承当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假如有充沛的依据能够补偿方法的短缺,证明遗言是立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则应当确定遗言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