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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企业字号侵犯商标专用权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16:11
[案情简介]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其具有的“国美电器”商标从注册一向继续运用至今,并答应其相关公司运用。2004年5月,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发现汕头某商场未经其答应,将“国美电器”挂号为其企业称号中的字号并运用,遂于2004年7月12日向汕头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为汕头某商场未经其答应,将与其企业称号中的字号“国美电器”和注册的“国美电器”著名商标相同的文字挂号为企业称号中的字号并运用该企业称号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侵略了原告“国美电器”商标的专用权,恳求判令被告当即中止运用“国美电器”字号进行运营,补偿原告经济丢失50万元并在汕头和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揭露赔礼道歉。
汕头某商场接到原告的申述书后,在庭外自动与原告洽谈处理胶葛,并向市工商部门请求公司称号改变,7月28日取得同意。8月9日,该商场向“国美电器”支付了2万元补偿金,后因在补偿问题上存在不合,两边未能达到宽和。在庭审时该商场辩称:被告在请求企业成立时,已依法请求了称号预先核准挂号并经汕头市工商部门核准运用,没有侵略原告的商标运用权,原、被告的运营规模和服务区域不同,被告运用该称号不会引起相关大众的误认。
[法院判定]
汕头中院经审理后以为原告的“国美电器”商标应当确定为著名商标,对其在核定运用的服务规模外的非相似服务上享有专用权,被告的行为足以使顾客和与原告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运营者误以为被告便是原告在汕头建立的分支机构,致使原告的利益遭到危害,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侵权,应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但原告要求被告补偿50万元显着偏高,也没必要在北京的报纸上发表声明,故判定如下:
1、被告汕头某商场补偿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丢失30万元人民币。
2、被告汕头某商场中止侵权。
3、被告汕头某商场在汕头的报纸上发表声明揭露赔礼道歉。
[事例剖析]
本案触及法院对著名商标的确定和企业字号侵略商标专用权两个问题。
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名誉的商标,在其核定运用产品和服务规模内以及其核定运用产品和服务规模外的非相似服务上都享有专用权。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确定选用国家商标局一致确定和人民法院个案确定相结合的形式。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胶葛案子中,依据当事人的恳求和案子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触及的注册商标是否著名依法作出确定。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则:确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要素:(一)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运用的继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继续时间、程度和地舆规模;(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在本案中,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为其商标“国美电器”是著名商标,并能提出相关依据证明其商标著名,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定。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和《商标法施行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则,商标专用权的权力维护规模除核定注册的商标和核定运用的产品外,还包含与注册商标附近似的商标和与该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产品相相似的产品。一起制裁其他危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归于商标专用权的权力维护规模。别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商标与企业称号中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四条规则: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称号中的字号相同或许近似,使别人对市场主体及其产品或许服务的来历发生混杂(包含混杂的可能性),然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阻止。这一规则清晰标明以别人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称号中的字号在注册商标相关类别上运用,是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将享有很高名誉的注册商标“国美电器”挂号为其企业称号中的字号并运用,足以使顾客和与原告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运营者误以为被告便是原告在汕头建立的分支机构,致使原告的利益遭到危害;一起“国美电器”是著名商标,国家予以特别的商标世界分类全类别维护,因此法院确定被告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是正确的。在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商标侵权职责是一种无差错职责,不管侵权人是成心侵权、差错侵权乃至毫无差错,只需其施行了侵权行为就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职责(法令明文规则革除补偿职责的在外)。所以在本案中无须考虑被告的片面心思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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