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 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21:37案情:
小王与小李于2009年1月14日经过中介签定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好小李将坐落于江阴市大桥二村的一套房子转让给小王,总成交价432万元,付款方法为2009年1月14日小王付购房定金10万元,2009年2月28日再付款270万元,最晚不超越3月30日,余款152万元以小王处理借款到位再行付出为准。合同签定当天,小王付出给小李定金10万元。尔后一向截止到2009年3月30日,小王因种种原因未能按约付出270万元。2009年4月8日,小李将该房子直接卖给第三人并处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09年5月,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小李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付出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小王未按约付出购房款,已构成违约;小李在小王拖延实行首要职责构成违约后,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免除权,但小李既没有催告小王及时付款,也没有告诉小王免除合同,两边的买卖合同依然合法有用,在此状况下,小李直接将房子卖与别人并处理过户手续,构成事实上的“一房二卖”,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两边都违背合同约好,应当各自承当相应职责,遂判令小李返还小王10万元。
法官分析:
依据《合同法》规则,买卖两边签定合同,能够约好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款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约好的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建议免除合同的,应当告诉对方,合同自告诉抵达对方时免除。
本案中,小王未按约付出270万元购房款,本无权要求小李返还定金。小李在小王违约后,应当书面催告小王在合理期限内交给购房款,假如小王仍未交给,小李应向小王宣布免除合同的告诉,两边的房子买卖合同自告诉抵达小王时免除。小李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免除合同,两边的合同依然合法有用,而小李又将房子卖与别人,也构成违约,对此,小李也应承当相应职责。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状况,两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实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小王、小李各自承当相应职责。在此,期望其他房子买卖两边以此为鉴,不管是实行合同仍是免除合同,都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不可莽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