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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注册分公司的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20:37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建立挂号请求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托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己签字);应标明详细托付事项、被托付人的权限、托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经营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经营场所运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借给(无偿供给)别人运用房子为经营场所,提交产权方的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租借商场作为经营场所,提交租借合同及出租方的经营执照和商场挂号复印件;以租借运用房子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按照《广州市房子租借办理规则》提交经区、县级市房地产租借办理所挂号存案的房子租借合同。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请求挂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则有必要在挂号前报经同意的项目,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规则建立分公司有必要报经同意的,提交有关的同意文件或许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按照《公司法》、《公司挂号办理条例》建立的分公司请求建立挂号适用本标准。
《分公司建立挂号请求书》、《指定代表或许一起托付代理人的证明》能够经过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中国企业挂号网》下载或许到各工商行政办理机关收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挂号部分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在外),应当注明“与原件共同”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经公司挂号机关准予建立挂号后,公司应当在30日内持分公司经营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办理该分公司的存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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