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法律须知】拒签用工合同,须付双倍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6 15:26
汤亚飞于本年1月进入金山电缆担任电路、机械的保护作业。入职时,公司未与他签定劳作合同,但许诺为其交纳社保。几个月后,汤亚飞发现公司并未为其交纳社保,遂向总经理张石力提出贰言。张石力表明将按每月200元的规范补偿,但补偿金一向没有到位。9月24日,以为权力得不到保证的汤亚飞提出辞去职务,要求公司付出每月200元的社保补偿金,并履行《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的薪酬”的规则,遭到公司回绝。
9月29日,记者来到金山电缆,遇到刚被公司解雇的保安李应能。李应能说,他从2011年12月起在金山电缆担任保安,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也未实现每月付出200元社保补偿金的许诺。9月28日,他忽然接到公司告诉,说自己已被解雇,而公司并未给出清晰理由。
金山电缆总经理张石力对汤亚飞和李应能的说法没有贰言。他说,公司搬家新址后,正在试生产期间,管理制度还未完善,所以未与劳作者签定合同。因为公司人员活动频频,加之交纳社保手续冗杂,公司便没有为职工交纳社保,因而每月给职工补偿200元,条件是该职工在本公司作业一年以上。
10月8日,市劳作督查局局长戴国扬就此承受记者采访时说,劳作者入职时,若公司回绝签定劳作合同,可向劳作督查部门告发或要求付出双倍薪酬。此外,公司建立30日内,需到社会保险经办组织进行挂号并为职工交纳社保,不得以手续冗杂等理由回绝。且社会保险归于强制保险,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公司若未为职工交纳社保,职工可要求公司补缴。汤亚飞和李应能可按照《劳作合同法》相关条款向公司要求合理待遇。若公司回绝,能够请求劳作裁定,或向法院申述。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