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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看房屋销售广告的法律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2 02:44

【案情】
2005年1月26日,周某与佳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周某向佳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处房子。两边在弥补条款中约好,佳成房地产公司交给房子时,有必要与楼书阐明共同,如有违背,周某有权追究其职责。周某在购房时拿到印有“巴黎春天”字样的五颜六色印刷品,上写有“凯旋门的气量风景、香榭丽舍林荫大道…”等广告词语,并注明交房规范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及热水表等4表均出户设置。这以后,佳成房地产公司交给房子时,向周某供给了“家庭智能化项目装饰辅导书”,其间清晰住户家已预装了数字式的水、电、煤气及热水表等4表…4表原则上不允许移动,假如用户的确需求移动,请于物业联络。周某在辅导书上签了字。这以后,周某以佳地房产公司将4表安装在房内的行为违约为由,对其提出承当违约职责的恳求,但被回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原告周某诉称:其与佳成房产公司与2005年1月26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弥补条约好,佳成房地产公司交给房子使用时,有必要与楼书阐明保持共同,否则要承当违约职责。但合同缔结后,佳成房地产公司交给的房子却与楼书阐明相去甚远,水、电、煤气及热水表等4表均在户内,佳成房地产公司的此行为已构成了对合同的违背,因而恳求法院判令佳成房地产公司承当违约职责。被告佳成房产公司辩称:周某所称的楼书是广告宣传品并非合同,“交房规范为每户独立水、电、煤气及热水表等4表均出户设置”等内容仅属广告宣传内容,在与购房者缔结房子买卖合一起,并未将该内容订入合同,所以该类广告描绘不构成合同的内容。故不同意周某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后,终究判定支撑原告周某的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是一原因房产商交给房子与预售广告不符而引起的对房产商是否应承当职责发生争议的案子。首要触及售楼广告的法令性质问题。
依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则,商业广告原则上是一种要约约请。所谓要约约请,是指一方约请对方或许诱惑对方向自己宣布要约的行为。要约约请与要约的法令性质彻底不同,对当事人有不同的法令作用。要约是要约人期望与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明,承受要约的相对人一旦进行许诺,合同即告建立,要约人及许诺人就要受其束缚,变成合同当事人。而要约约请仅仅约请人向别人宣布的期望别人向自己宣布要约的一种意思表明,宣布要约约请的一方在收到要约后,能够许诺,也能够不许诺。因而,宣布要约约请的一方一般不会承当因而发生的法令结果。差异要约约请和要约一般有以下几个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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