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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避险过当,避险过当应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6:27
依据《刑法》第21条第2款的规则:紧迫避险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是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越必要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行为。
怎样才算超越必要极限?依据一般的了解避险行为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时,该行为就超越了必要极限,归于过当行为。
依据《刑法》第21条第3款的规则:第一款中关于防止自己风险的规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事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儿所说的“职务上、事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许从事的事务要求其对必定的风险负有扫除的责任,同必定风险作斗争是其工作责任,包含消防队队员、医师、护理、船长、船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差人等的工作责任。也就是说消防队员不能托言防止自己烧伤而拒不参与救火;医师不能因怕感染,而把回绝给感染患者医治说成是紧迫避险;负有责任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自己免受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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