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4:19
发布部分: 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 (1993年4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经过 1993年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同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清晰本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位置、权力和责任,发挥工会的效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展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重庆实践,拟定本法令。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法令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员工有权按照《工会法》和《我国工会规章》的规则,树立底层工会安排,独当一面地展开工会工作。 相关法规: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员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安排,是我国工会的底层安排,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和员工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撑企业搞好出产经营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企业工会的权益,支撑工会依法展开活动。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安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企业开业1年内树立工会安排。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委员大会或许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推举产生,并一起推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副主任由委员会推举产生。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树立工会安排,有必要报上一级工会同意。 工会地点的外商投资企业停止或许被吊销,该工会相应吊销。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的中外员工除资方代理人外,凡供认《我国工会规章》,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安排的,经本企业工会同意,即可成为工会会员。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在25人以上的树立工会委员会;缺乏25人的,推举工会安排员1人,安排会员展开活动。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员工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应装备与工会工作相适应的专员工会干部。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力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力和物质利益,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协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评论企业的展开规划、出产经营活动计划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工会的定见。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对劳动管理、劳动维护、劳动稳妥、女员工特别利益维护等法令、法规的恪守和履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奖惩、工资制度、日子福利、劳动维护和稳妥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定见,获得工会的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