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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对破产重整申请驳回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23:53
破产案子咱们遇到许多,有成功的也有失利的,假使破产重整请求被采用,那么还有一线生机。并非一切与破产案子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具有破产请求资历。法院能够对破产重整请求驳回吗?今日听讼网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法院能够对破产重整请求驳回吗
法院能够对破产重整请求驳回。因《企业破产法》未对请求破产重整需求供给的资料作详细规则,请求人提出重整请求,除提交《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债款人有康复期望的资料供法院检查,人民法院在检查这些资料后裁决是否受理重整请求,不能将重整计划草案提早表决,以是否经过重整计划草案作为法院裁决债款人重整或许不予受理重整请求的前提条件。不然,归于弄巧成拙,有程序倒置之嫌,此做法简单给请求人留下口实。
重整案子占破产案子的份额很小
现在多见的是上市公司重整案子,上市公司大都是当地的支柱产业或龙头企业,当地交税大户时,当地政府会想尽各种方法竭力抢救企业,重整是首选计划,大都也都重整成功。本案触及的是一个规划不大的商业流转企业,是在人民法院裁决受理破产清算请求后,契合法定条件的出资人向法院请求重整,但是该案因达不到重整的意图,终究被人民法院裁决不予受理重整请求。
一般来说,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准则,但破产法令准则则有广义、狭义两种了解。广义上,将破产清算以外的防止债款人破产为主要意图的重整、宽和法令准则也视为破产法令的组成部分。《企业破产法》采用了广义的破产法令准则的了解,行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宽和准则规则在一部法令中,并规则不同的请求主体有权请求的详细事项,人民法院要依据请求人提出的详细的请求事项挑选发动审理程序。此案归于破产重整,触及《企业破产法》第二、七、八、九、十、十二、七十、七十一条。
最高法指出,自新破产法施行以来,部分法院关于请求人提出的契合法令规则的破产案子条件的请求,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而为推进破产案子的受理,最高法拟定了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依据新破产法,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而且具有“财物不足以清偿悉数债款”或许“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法院应当确定其具有破产原因。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则,“债款人请求债款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有关依据。债款人对债款人的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贰言,或许贰言不成立的,法院应当依法裁决受理破产请求。”
这意味着只需债款人提出请求时证明债款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款,至于债款人是否呈现“资不抵债”或“显着缺少清偿才能”的破产原因,均无需债款人请求时举证。一起,考虑到债款人实际操作中没有才能提交债款人的有关财政凭据等此类依据资料,且企业破产法规则“法院裁决受理债款人提出的破产请求后,债款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相关财政凭据等资料”。因而,第六条第二款还规则,受理破产请求后,法院应当责令债款人依法提交其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财政会计陈述等有关资料,债款人拒不提交的,法院能够对债款人的直接职责人员采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施行以来,至今有超越30家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让许多ST公司洗白债款一起经过财物重组“妙手回春”。但市场上仍然存在着许多绩差公司,虽然资不抵债、惨淡经营多年,既不退市亦未经过破产重整康复正常,其间也呈现过法院驳回债款人提出的对ST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请求。
而上述规则传递出这样的信号法院在检查债款人提出的破产请求时,不应对债款人的证明职责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变相进步债款人提出破产请求的门槛。
此外,司法解释第三条指出,“债款人的财物负债表,或许审计陈述、财物评价陈述等显现其悉数财物不足以偿付悉数负债的”状况的,法院应当能够做出上述确定,但有相反依据足以证明债款人财物能够偿付悉数负债的在外。这一点为上市公司是否契合“资不抵债”状况的确定供给了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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