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13:15统辖是刑事诉讼活动中首要要处理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开端发动……首要面对的程序条件便是公、检、法三机关中哪一个机关对该违法有统辖权以及哪一级、哪一个地域的人民法院对此有一审统辖权。假如统辖规模和权限不明,诉讼活动就无法展开, 从比较法的视点调查,统辖之于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性可以从一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立法编制上得到逼真的反映。但综观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有关统辖问题的规则大都未明确规则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级别统辖问题,更多的是关于地域统辖,牵连统辖及由此引起的统辖争议问题及处理。与此相对应的是,咱们发现我国《刑事诉讼法》榜首编《总则》第二章《统辖》以十个条文规则了刑事诉讼中的统辖问题,其中有五个条文(第19条至第23条)规则的都是级别统辖,别离规则了四级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统辖上的分工和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统辖权移转问题。
相关于统辖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所反映出的位置而言,在理论研讨中,统辖好像并不是一个可以引起学者留意的论题,从文献检索的状况看,至少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讨成果中,以统辖为题的并不多,特别是级别统辖,关于比如级别统辖准则的合理依据、在触及级别统辖的牵连统辖中上位统辖权吸收下位统辖权之类的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爱好,已有的这些研讨成果也大都缺少满足的理论深度。或者说在现在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讨者的视界内,刑事诉讼级别统辖准则有其先验的合理性。却是苏力教授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所做的“上诉法院与级别统辖”的讲演中对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统辖准则提出了质疑,以为民事诉讼中的级别统辖至少有这样一些坏处,如导致没有严厉的上诉法院;使得底层法院的统辖权不齐备,导致底层法院的司法统辖权残损和不确认,以为级别统辖在表面上的确认,其实在事实上带来了一审法院和上诉法院的不确认,为当事人躲避法令供给了空间;在我国当下的司法环境中,级别统辖更简略导致司法腐败;一起还不利于底层法院法官本质的进步。 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学研讨中,这一问题鲜有论及,笔者曾对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统辖撰文反思, 因为学养所限,笔力不逮,终未能引起学界的共识,哪怕是对自己观念的驳论。在面对着再次批改刑事诉讼法的时代背景下,从微观的价值挑选到微观的准则构建,简直每个环节都引起了学界的研讨热心,可对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统辖准则却缺少重视,虽然从一些学者提出的主张稿中都对当时的级别统辖准则做了些批改, 但都无人质疑级别统辖准则的存在依据,提出的仅仅怎么简略的使级别统辖准则更具有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