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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证人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18:10

第九十八条 (问询证人的程序)
问询证人,应当奉告他应当照实地供给依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的法令责任。
问询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一百六十条 问询证人,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状况以及与当事人的联系,而且奉告证人应当照实地供给依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的法令责任,可是不得向证人走漏案情,不得选用拘押、刑讯、要挟、诱惑、诈骗以及其他不合法办法获取证言。
《检察院刑诉规矩》第一百六十一条 问询不满十八岁的证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
《公安机关程序规则》第一百八十九条 问询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联系。问询时,应当奉告证人、被害人有必要照实地供给依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应负的法令责任。
侦办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走漏案情或许表明对案子的观点,禁止运用要挟、诱惑和其他不合法办法问询证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程序规则》第一百九十条 问询未成年的证人、被害人,能够告诉其法定代理人参与。
(释解)
本条是关于问询证人的程序的规则。
依本条及《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则》的规则,问询证人的程序如下;
一、问询前的预备
为了顺畅到达问询的目的,问询证人应有预备、有目的地进行。问询前,应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联系,能够拟出问询提纲,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防止对证人进行问询时的盲目性。问询时,侦办人员应当奉告证人要照实地供给依据、证言,对自己把握的依据、书证及其他依据,应当原样供给,不能藏匿不交或许毁掉、涂抹;对自己所了解的案子现实及有关状况,应当脚踏实地地陈说或书写,既不能夸张,也不能缩小。
二、奉告证人、被害人应当照实地供给依据和有意作伪证或许藏匿罪证要负的法令责任
问询证人时,应当奉告其作证的责任。依照刑法的规则,在侦办、审判中,证人对与案子有重要联系的情节,成心作虚伪证明,目的栽赃别人或许藏匿罪证的,要遭到刑事处分。要使证人理解,把自己所了解的案子状况照实地供给给公安司法机关,是每个公民在法令上应尽的责任。一起,也要使证人理解,证人作证是受国家法令保护的,对证人进行阻遏、要挟、打击报复,是要遭到法令追查的。假如证人因为有顾忌,如怕负责任、怕受牵连、怕得罪人、怕打击报复等,而不肯或不敢照实作证时,侦办人员应当依据证人的不同状况,做好法制教育工作,免除其思想顾忌,鼓舞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并实在保证证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安全。本法第49条明确规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要挟、凌辱、殴伤或许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尚不行刑事处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这为证人毫无顾忌地供给依据、证言,供给了充沛的法令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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