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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 对方强行带走子女 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08:36

    [案情]
    2004年10月8日,田某(女,2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两边在离婚协议中约好,婚生男孩祝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育。男方按月交给抚育费。假如女方再婚,祝某某由男方抚育。假如两边均再婚或许男方再婚,祝某某仍由女方抚育。2003年7月,田某再婚后,祝某要求田某实行离婚协议,并到田某住处接祝某某,遭到田某及其家人和再婚老公的阻遏。2005年6月25日,祝某与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接走。田某以祝某侵略其对子女的抚育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实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育权。祝某未经田某赞同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略了田某的抚育权,构成侵权,应当承当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定见以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背法令规则,具有法令效力。田某不实行离婚协议,祝某与其家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是实行协议的行为,没有违背法令的规则,不构成侵权行为。
    [说法]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则:“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第3款规则:“没有差错,但法令规则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令规则,所谓侵权行为指的是“行为人因为差错,或许在法令有特别规则的场合无差错,违背法令规则的责任,以作为或许不作为的方法,损害别人人身或许产业权利,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令结果的行为。”侵权行为的建立须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违背法令规则,侵略了别人的人身或许产业权利。(2)行为人在片面上有差错,但在法令有特别规则的情况下,行为人在片面上没有差错也能够构成侵权。(3)侵权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4)侵权行为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婚姻法》中规则的爸爸妈妈关于子女的抚育权,又称为亲权,是爸爸妈妈关于未成年子女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即民法上所规则的爸爸妈妈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能够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
    在本案中,祝某与其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带走的行为是实行离婚协议的行为,该协议合法、有用,祝某的行为没有违背法院规则。一起,祝某在片面上没有差错。祝某的意图是为了完成离婚协议中规则的田某再婚后自己对祝某某享有的抚育权,不具有成心或许差错的片面差错。所以,祝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不该承当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本案是男女两边离婚后发作的子女抚育胶葛,而不是侵权胶葛,应当依照《婚姻法》和相关的法令、法规关于子女抚育胶葛的规则进行处理。《婚姻法》第36条规则,哺乳期后的子女,爸爸妈妈两边因抚育问题发作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具体情况判定。在本案中,田某再婚,子女归没有再婚的祝某抚育对子女更为有利,在祝某没有其他不利于子女生长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实行原离婚协议,祝某某应由祝某抚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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