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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推荐: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5 17:04

  关于中国公民交游台湾区域处理办法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台湾海峡两岸人员交游,促进各方沟通,保护社会秩序,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寓居在大陆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大陆居民)交游台湾区域(以下简称台湾)以及寓居在台湾区域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则的事项,其他有关法令、法规有规则的,适用其他法令、法规。
  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处理部门签发的游览证件,从敞开的或许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四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凭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游览证件,从敞开的或许指定的入出境口岸通行。
  第五条 中国公民交游台湾与大陆之间,不得有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久居、省亲、访友、游览、承受和处理产业、处理婚凶事宜或许参与经济、科技、文明、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请求。
  第七条 大陆居民请求前往台湾,须实施下列手续:
  (一)交验身份、户口证明;
  (二)填写前往台湾请求表;
  (三)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请求人前往台湾的定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请求人前往台湾的定见;
  (四)提交与请求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前往久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久居的证明;
  (二)省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朋联系的证明;
  (三)游览,须提交游览所需费用的证明;
  (四)承受、处理产业,须提交通过公证的对该项产业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
  (五)处理婚姻业务,须提交通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
  (六)处理亲朋凶事,须提交有关的信件或许告诉;
  (七)参与经济、科技、文明、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提交台湾相应组织、集体、个人约请或许赞同参与该项活动的证明;
  (八)主管机关以为需求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受理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的请求,应当在三十日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赞同或许不予赞同的决议,告诉请求人。紧迫的请求,应当随时处理。
  第十条 经赞同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许签注游览证件。
  第十一条 经赞同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应当在所持游览证件签注的有用期内前往,除久居的以外,应当如期回来。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后,因病或许其他特别状况,游览证件到期不能如期回来的,能够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或许公安部出入境处理局派出的或许托付的有关组织请求处理延期手续;有特别原因的也能够在入境口岸的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入境手续。
  第十二条 请求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许违法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告诉有未了断诉讼事宜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没有实施结束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形成损害或许对国家利益形成重大损失的;
  (六)有假造状况、供给假证明等诈骗行为的。
  第三章 台湾居民来大陆
  第十三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请求处理游览证件:
  (一)从台湾区域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处理局派出的或许托付的有关组织请求;有特别事由的,也能够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请求;
  (二)到香港、澳门区域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处理局派出的组织或许托付的在香港、澳门区域的有关组织请求;
  (三)经由外国来大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许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请求。
  第十四条 台湾居民请求来大陆,须实施下列手续:
  (一)交验标明在台湾寓居的有用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
  (二)填写请求表;
  (三)经由其他区域、国家的,须提交途经区域、国家的再入境答应证明,但过境不需求签注的区域和国家在外;
  (四)久居、省亲、访友、游览、承受和处理产业、处理婚凶事宜的,须提交与请求事由相应的证明;
  (五)进行经济、科技、文明、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的,须提交大陆相应组织、集体、个人的约请或许赞同参与该项活动的证明。
  第十五条 对赞同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许签注游览证件。
  第十六条 台湾居民因在大陆出资、交易等经济活动或许因其他业务来大陆后,需求屡次交游大陆的,能够向当地市、县公安机关请求处理屡次有用的签注。
  第十七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求前往外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处理规则,处理暂住挂号。在宾馆、饭馆、招待所、旅馆、校园等企业、事业单位或许机关、集体和其他组织内住宿的,应当填写暂时住宿挂号表;住在亲朋家的,由自己或许亲朋在二十四小时(乡村七十二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许户籍办公室处理暂住挂号手续。
  第十九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请求处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久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处理局派出的或许托付的有关组织提出请求,或许经由大陆亲属向拟久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请求。赞同久居的,公安机关发给久居证明。
  第二十一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久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用期之内如期离境。确有需求延伸逗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请求处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请求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赞同:
  (一)被以为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以为来大陆后或许进行损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有假造状况、供给假证明等诈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许严峻感染病患者。
  看病或许其他特别原因能够赞同入境的在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查看
  第二十三条 大陆居民交游台湾,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须向敞开的或许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查看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挂号卡,承受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边防查看站有权阻挠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游览证件的;
  (二)持用假造、涂抹等无效的游览证件的;
  (三)回绝交验游览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则不予赞同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交游台湾的游览证件系指大陆居民交游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交游大陆的游览证件系指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用游览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交游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用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交游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实施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复有用和屡次往复有用。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丢失游览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查询事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游览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丢失游览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查询事实的,能够答应从头请求收取相应的游览证件,或许发给一次有用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游览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则景象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撤消或许宣告报废。
  第三十二条 批阅签发游览证件的机关,对已宣告的游览证件有权撤消或许宣告报废。公安部在必要时,能够改变签注、撤消游览证件或许宣告报废。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假造、涂抹等无效的游览证件或许冒用别人的游览证件出境、入境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则处分外,能够单处或许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假造、涂抹、转让、倒卖游览证件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则处分外,能够单处或许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假造状况,供给假证明,或许以受贿等手法获取游览证件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处分外,能够单处或许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景象的,在处分实施结束六个月以内不受理其出境、入境请求。
  第三十六条 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假造状况、出具假证明为请求人获取游览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峻的,撤销其出证资历;对直接责任人员,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处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处分外,能够单处或许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背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则,不处理暂住挂号或许暂住证的,处以正告或许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逾期不合法居留的,处以正告,能够单处或许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被处分人对公安机关处分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分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终的判决;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背本办法的规则或许有其他违法违法行为的,除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处分外,公安机关能够缩短其逗留期限,期限离境,或许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则不予赞同景象之一的,应当当即遣送出境。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讨取、收受贿赂或许有其他违法渎职行为,情节细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则追查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背本办法所得的资产,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用于违法的自己资产应当没收。
  罚款及没收的资产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担任解说。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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