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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6 04:11
最近,常接到劳作者反映,有的单位接纳选用人员,先试用满足后,再与求职者签定劳作合同。由此发生了缔结劳作合同的不标准现象。
部分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以为,已然是试用期,就能够不签劳作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劳作法》清晰规则,用人单位对试用期不符合选用条件的劳作者,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劳作者在试用期内能够随时免除劳作合同。由此能够看出,缔结劳作合同是在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对劳作合同条款洽谈一致,赞同树立劳作联系之文章审阅时,而不是试用期满合格后。不然,就不或许有试用期免除劳作合同的规则了。
还有的人以为,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没接纳当事人的档案,所以不需要缔结劳作合同。其实,这也只不过是用人单位作为搪塞的理由罢了。《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清晰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劳作者在试用期间,依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担任某岗位或某工种的作业,完结规则的作业任务,获得相应的劳作报酬,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试用期间实践存在着劳作联系,此联系不会因当事人的档案未在本单位保存而消失,已然存在劳作联系,就应恪守《劳作法》和《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的规则,在当事人上岗前缔结劳作合同。
试用期不签劳作合同对当事人两边均有或许带来晦气的结果。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间不签合同的人员,划进了“非正式职工”的“另册”,并以此为由,拒不承当其社会保险职责,这显然是违背了法律规则。发生劳作争议后,因存在事实上的劳作联系,且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要承当违背法律规则的职责。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为保护本身利益增加了困难。
有的用人单位以为,对不符合选用条件的新招人员,想不要了,由于没签劳作合同,也不需要处理免除合同的手续,减少了费事。其实这种作法是行不通的。由于《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规则:劳作合同只约好试用期,未约好劳作合同期限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作者洽谈确认劳作合同期限。两边就劳作合同期限洽谈不一致的,应依照《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中清晰的对应联系的规则确认劳作合同期限。
在深化遵循《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中,用人单位不只应在试用期之前与当事人签定劳作合同,并且还要恪守《北京市劳作合同规则》中试用期与劳作合同期限的对应联系的规则: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15日;劳作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3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0日;劳作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越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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