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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二手房合同陷阱(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1 11:00
在购房买卖过程中,因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房地产专业知识和法令知识上把握程度的不平等,顾客显着处于下风,假如不幸遇上不法开发商,或房屋建筑呈现未曾预料到的问题,胶葛就在所难免。而单个开发商使用自己的优势条件,为获得最大的利益考虑,有才能也有动机在购房合同中埋下几处伏笔,为日后履约时占据主动,逃避职责。这样在签订合同之时,即为将来调解胶葛,赢得诉讼打下根底,即所谓"藏雷"。下面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交房时刻
应特别注意"不行抗力"在合同中是怎么界定的。
房产出售合同一般都有"出售方遇不行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当职责"这样的表述。这项约好条款是否合理,其顺便注解是否清晰,这一点购房人一般很简单疏忽或不知其到底是何种意义。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则:"本法所称的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行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役等。"按照此法,房产买卖合同中设定有关"不行抗力"的约好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实践在房产买卖中,现在有一些发展商却将此条款进行了延伸、扩张。比方有的合同对"不行抗力"做了如下的注解:人力不行抵抗的自然灾害和其它事端,及售房方所不能操控的其它原因形成交房延期的,出售方不承当职责。这样的约好显然是卖方对自己的免责规模过于宽松,是违反法令准则的。售房方不能把发展商因自己的差错,如:对商场判别不精确出资失误、项目规划失误修正计划延误工期、资金不到位等要素归之为不行抗力,一起也不能把应该估计到而没有估计到的时节影响、上级行为等要素归之为不行抗力,然后革除自己理应承当的违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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