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费不应计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2:35北京金地泊车场建造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原泊车办理员周女士索要最低薪酬差额及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获裁定支撑后,金地公司不服,理由是“饭费系薪酬组成部分”。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日前以金地公司败诉画上句号。法官在判定书中明确指出:饭费不该计入薪酬。
职工:薪酬多年低于最低薪酬标准
上一年10月,已在海淀区玉海园小区泊车场担任了10年泊车办理员的周女士向劳作监察部门反映,该泊车场多年所发薪酬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如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月薪酬仅650元。而2009年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为800元,2010年进步至960元。反映后金地公司补发了部分薪酬,但周女士也随后被迫辞去职务。
上一年11月,周女士恳求劳作裁定,要求金地公司给付薪酬差额、节假日薪酬、夜班费及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
本年7月,西城劳作争议裁定委判定金地公司给付周女士2006年11月至2010年10月薪酬差额7560元及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3200元。判定后金地公司不服,起诉至西城法院。
单位:饭费系薪酬组成部分
庭审中,金地公司恳求法院判定其无需付出周女士薪酬差额及免除劳作联系补偿金,理由三条:一是周女士2010年的月薪酬的确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但后来公司补发了;二是周女士系自动要求辞去职务;三是2006年至2009年与周女士不存在劳作联系。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起至周女士离任,金地公司与周女士存在劳作联系;2010年12月周女士索要11月份薪酬,金地公司要求周女士在职工离任记载单上签字,周女士签字并在离任原因选项处勾选“个人恳求辞去职务”;金地公司所发周女士薪酬中包含每月150元饭费。
法院:饭费不该计入薪酬
西城法院审理后以为,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规定,最低薪酬不包含加班加点薪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助;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作者稳妥、福利待遇;企业经过补助膳食、住宅等付出给劳作者的非钱银性收入等。因金地公司每月付出给周女士的150元饭费不该计入薪酬,故周女士的薪酬低于北京市最低薪酬标准。
此外法院还特别指出,尽管周女士在离任记载单离任原因处挑选了“个人恳求辞去职务”,但其时金地公司拖欠周女士薪酬,并要求周女士在离任记载单上签字,因而应付出周女士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据此,法院一审判定金地公司给付周女士薪酬差额及免除劳作联系经济补偿金合计9466元。判定后,金地公司不服,以“饭费系薪酬组成部分”为由提出上诉。
本年12月6日,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一审法院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保持。据此作出驳回金地公司上诉,保持原判的终审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