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费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02:04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则:“一方抚育的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日子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悉数,担负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两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两边达不成协议或协议无效需由人民法院判定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留意以下几点:
(1)抚育费担负数额。不直接抚育一方的给付规范,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担负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一般不超越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份额确认。当然,假如有特殊状况,给付的份额能够恰当调整。假如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许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资产折抵子女抚育费。
(2)抚育费给付期限。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中止。但有两种状况破例。榜首,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首要日子来源,并能保持当地一般日子水平的,爸爸妈妈可中止给付抚育费。第二,没有独立日子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景象之一,爸爸妈妈又有给付才能的,仍应担负必要的抚育费:1 损失劳动才能或虽未彻底损失劳动才能,但其收入不足以保持日子的。2 尚在校就读的。3 确无独立日子才能条件的。
(3)抚育费给付办法。抚育费应定时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