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的期限为多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7 20:57
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
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三)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五)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
关于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控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履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履行期间,应当恪守下列规则:
(一)恪守法令、行政法规,恪守监督;
(二)未经履行机关同意,不得行使言辞、出书、聚会、结社、游行、示威自在的权力;
(三)依照履行机关规则陈述自己的活动状况;
(四)恪守履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则;
(五)脱离所寓居的市、县或许迁居,应当报经履行机关同意。
关于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在劳作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控制的犯罪分子,控制期满,履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许寓居地的大众宣告解除控制。
第四十一条 控制的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