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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人股东能否请求股东分红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8 04:14
隐名股东关于一般的股东是不一样的,那如果是作为隐名出资人股东能否恳求股东分红款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份,李某与王某、赵某洽谈建立家具公司,但因为个人原因,李某不期望被挂号成为公司股东。经过考虑后李某找到战友蔡某,期望蔡某成为家具公司的名义股东,蔡某表明赞同。后李某就与蔡某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好李某出资30万元与王某、赵某建立公司,蔡某挂号为公司名义股东,李某是公司的实践股东,李某享有股东的全部权力责任,蔡某不享有股东的任何权力责任。协议签定后,李某将30万元存入蔡某账户上,后蔡某将该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因为工作杰出,2011年5月份,公司支交给蔡某股东分红款23850元。李某以为自己才是公司股东,就找到要求蔡某付出分红款,可是蔡某以为其与李某签定的协议无效,李某无权要求分红款。经屡次洽谈无果后,李某将蔡某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蔡某和公司付出其分红款23850元。请问李某的诉讼恳求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撑?
【法令解读】
律师以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与蔡某签定的协议是否有用及李某的身份怎么界定。
在建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出于某些原因,有时会借用别人名义建立公司或许以别人名义出资,一般将该出资人称为隐名出资人,而记载于公司章程和工商挂号材料上的股东则被称为名义股东。实践中关于隐名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定的协议是否有用及隐名出资人是否便是公司的股东一向存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二十五条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前款规则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出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实践出资人以其实践履行了出资责任为由向名义股东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定实践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律师剖析以为:隐名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发作胶葛时,应遵从契约自在、意思自治的准则,只需两边达到的协议意思表明实在且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就对两边具有约束力。因为本案中蔡某与李某签定的协议是两边实在意思表明,且不存在违背法令法规强制性规则的景象,故该协议合法有用。李某也经过蔡某履行了出资责任,故李某是公司的隐名出资人。依据协议约好,李某有权要求蔡某付出股东分红款。因为实践出资人并不意味着就一定是公司股东,故李某要求公司付出分红款不能建立。
因而,李某可恳求蔡某付出分红款23850元,但无权要求公司付出该分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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