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罪的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3 08:16
咱们想象这样几个事例
事例一:某甲为运送私运物品而租借一艘万吨巨轮,装载了各种私运物品,一次报关进境。在这艘巨轮上共有十二个船舱,每个船舱别离装载着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假定每一种目标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则的科罪起点标准。
事例二:某乙本想租借一艘万吨巨轮私运货品,但因为未能租到万吨巨轮,只好租借十二艘千吨轮船,每艘轮船别离装载着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十二艘轮船首尾相接声势赫赫地开进海关,一次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目标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则的科罪起点标准。
事例三:某丙为运送私运物品本想租借一艘万吨巨轮一次私运进境,但因为船源严重,只好租借了十二班货轮,每班货轮别离装载着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分十二次运抵海关,别离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目标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则的科罪起点标准。
上述三个事例是定一罪仍是定数罪?或许不少人以为因为只要一个行为,归于想像竞合,只能以一重罪科罪并从重处分。关于事例一建议归于想像竞合只定一罪的或许最多。关于事例三以为归于想像竞合,或许有人会有点犹疑。的建议是应当数罪并罚。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事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认定为一行为仍是数行为。
从天然含义上说,甲因为只租用了一艘轮船,又是一次报关进境,的确只要一个行为,而丙租用了十二艘轮船,而且分十二次报关进境,或许会被以为是数个行为,乙的行为或许介于一行为和数行为之间。可是,天然行为论早已没有了支持者。所谓天然行为论,是以为行为是人的身体动态。天然行为论受到了如下责备:1、在不作为时,行为人底子没有任何行为;
2、它把单纯的(未经法令点评的)神经与肌肉反映了解为行为人,过于缺少作为点评目标的实质内容。比方,依据这一概念,李斯特1884年给诽谤罪界说为“契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有责的空气振荡而对被害人神经系统所导致的精力改变”,这多少是有些“可笑”(罗克辛语)的。而社会行为论建议,刑法是一种社会统制手法,故具有社会含义的人的身体动态才是刑法中的行为。
了解刑法中的行为明显只能从社会含义上,精确地说从刑法标准含义上了解行为的数量,而不能停留在天然含义上了解。比方,中们不能从天然含义的视点以为,一刀剁掉被害人的一只臂膀,又一刀剁掉被害人的一条大腿,再一刀剁掉被害人的鼻子,行为人施行了三个行为,故构成三个成心损伤罪。也不能以为,行为人先一刀剁掉被害人的臂膀,再一刀刺进被害人的心脏致其逝世,行为人施行了两个行为,构成了成心损伤罪和成心杀人罪两个罪名。从刑法标准含义上讲,上述第一种景象行为人的行为只应点评为一个损伤行为,第二种景象只应点评为一个杀人行为,故均应以为只要一个行为,只定一罪。
回到上述私运违法事例,已然刑法依据目标性质的不同,设置为不同的罪名,阐明从标准含义上讲,私运不同的目标,在刑法点评上是不同的。这与选择性罪名不同。私运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归于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一起私运宝贵动物和宝贵动物制品时,只能以为是施行了一个行为,只构成一罪,是天经地义的。换句话说,假如立法者将私运违法也设置成一个选择性罪名,如规则“私运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的,处……”,则上述关于私运的三个事例无疑均应以为是一个行为,只应定一罪。已然立法者依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了一系列的私运罪名,中们就不应把它依照选择性罪名来对待,此其一。其二,上述三个事例中,从刑法标准含义上看,不应该以为有实质的不同。因而,以为将上述三个事例均应依据目标的不同点评为数个行为,构成数罪,实施数罪并罚。不然,不管按哪一个罪名科罪,都会遗失对私运其它目标的刑法点评。
事例一:某甲为运送私运物品而租借一艘万吨巨轮,装载了各种私运物品,一次报关进境。在这艘巨轮上共有十二个船舱,每个船舱别离装载着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假定每一种目标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则的科罪起点标准。
事例二:某乙本想租借一艘万吨巨轮私运货品,但因为未能租到万吨巨轮,只好租借十二艘千吨轮船,每艘轮船别离装载着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十二艘轮船首尾相接声势赫赫地开进海关,一次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目标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则的科罪起点标准。
事例三:某丙为运送私运物品本想租借一艘万吨巨轮一次私运进境,但因为船源严重,只好租借了十二班货轮,每班货轮别离装载着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分十二次运抵海关,别离报关进境。假定每一种目标都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所规则的科罪起点标准。
上述三个事例是定一罪仍是定数罪?或许不少人以为因为只要一个行为,归于想像竞合,只能以一重罪科罪并从重处分。关于事例一建议归于想像竞合只定一罪的或许最多。关于事例三以为归于想像竞合,或许有人会有点犹疑。的建议是应当数罪并罚。问题的关键在于上述事例中行为人的行为是认定为一行为仍是数行为。
从天然含义上说,甲因为只租用了一艘轮船,又是一次报关进境,的确只要一个行为,而丙租用了十二艘轮船,而且分十二次报关进境,或许会被以为是数个行为,乙的行为或许介于一行为和数行为之间。可是,天然行为论早已没有了支持者。所谓天然行为论,是以为行为是人的身体动态。天然行为论受到了如下责备:1、在不作为时,行为人底子没有任何行为;
2、它把单纯的(未经法令点评的)神经与肌肉反映了解为行为人,过于缺少作为点评目标的实质内容。比方,依据这一概念,李斯特1884年给诽谤罪界说为“契合构成要件的、违法并有责的空气振荡而对被害人神经系统所导致的精力改变”,这多少是有些“可笑”(罗克辛语)的。而社会行为论建议,刑法是一种社会统制手法,故具有社会含义的人的身体动态才是刑法中的行为。
了解刑法中的行为明显只能从社会含义上,精确地说从刑法标准含义上了解行为的数量,而不能停留在天然含义上了解。比方,中们不能从天然含义的视点以为,一刀剁掉被害人的一只臂膀,又一刀剁掉被害人的一条大腿,再一刀剁掉被害人的鼻子,行为人施行了三个行为,故构成三个成心损伤罪。也不能以为,行为人先一刀剁掉被害人的臂膀,再一刀刺进被害人的心脏致其逝世,行为人施行了两个行为,构成了成心损伤罪和成心杀人罪两个罪名。从刑法标准含义上讲,上述第一种景象行为人的行为只应点评为一个损伤行为,第二种景象只应点评为一个杀人行为,故均应以为只要一个行为,只定一罪。
回到上述私运违法事例,已然刑法依据目标性质的不同,设置为不同的罪名,阐明从标准含义上讲,私运不同的目标,在刑法点评上是不同的。这与选择性罪名不同。私运宝贵动物、宝贵动物制品罪归于选择性罪名,故行为人一起私运宝贵动物和宝贵动物制品时,只能以为是施行了一个行为,只构成一罪,是天经地义的。换句话说,假如立法者将私运违法也设置成一个选择性罪名,如规则“私运兵器、核资料、假币、文物、宝贵金属、宝贵动物、珍稀植物、淫秽物品、废物、一般货品、毒品、制毒物品的,处……”,则上述关于私运的三个事例无疑均应以为是一个行为,只应定一罪。已然立法者依据目标的不同,设置了一系列的私运罪名,中们就不应把它依照选择性罪名来对待,此其一。其二,上述三个事例中,从刑法标准含义上看,不应该以为有实质的不同。因而,以为将上述三个事例均应依据目标的不同点评为数个行为,构成数罪,实施数罪并罚。不然,不管按哪一个罪名科罪,都会遗失对私运其它目标的刑法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