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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哪些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21:4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下列行为归于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偷盗、威逼、钳制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偷盗,一般是指经过盗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威逼,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许其他利益为钓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供给商业秘密;钳制,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恫吓、要挟,迫使别人供给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法,是指除偷盗、威逼、钳制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法,如争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2)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以前项手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持续。发表,是指将其不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奉告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别人,或许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运用,是指将自己不合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出产或许运营;答应别人运用,是指答应别人将自己1陆取得的商业秘密用于出产或许运营,包含有偿与无偿两种状况。
(3)违背约好或许违背权利人有关保存商业秘密的要求,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其所把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许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略商业秘密论。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发表、运用或许答应别人运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含公司、企业界部的作业人员,曾在公司、企业界作业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存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此外,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商业秘密。这是直接侵略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许应知向其教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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