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3:38
许多案子一审完毕就能够结案了,可是一审之后判定成果当事人不服的,就或许再次提起上诉恳求二审,那么要是行政诉讼二审终审还不服怎么办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以为有过错不服的,能够恳求再审,相关规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实施。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恳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许驳回申述确有过错的;
(二)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三)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许系假造的;
(四)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法规确有过错的;
(五)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六)原判定、裁决遗失诉讼恳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动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收效的判定、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子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子作出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子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当事人以为其裁判正确,或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络: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建议,相互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络。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令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令关系的持续和开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动。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意图是共同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子,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条件和根底,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持续和开展。假如第一审程序中审判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作业就简单做,只需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保持原判即可。不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差异: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述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子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有必要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假如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目标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目标是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目标不仅是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包含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行使申述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能够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能够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能够是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定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法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子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子,假如人民法院以为现实清楚,则能够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成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完结的行政案子,只能以判定的方法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子,则可作出判定,也可作出裁决。第一审判定的方式包含判定保持、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判定实施、判定改动;第二审判定的方式包含保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内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含义:
1)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令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查看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力和合法权益。一起,第二审程序还能够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说或未供给的依据得到陈说和供给的时机。
2)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过错。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既查看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令上有无过错,也查看下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现实是否清楚,是现实审也是法令审。所以,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经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子进行现实和法令两方面的全面查看、使有过错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子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定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稳重的考虑,然后尽量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过错裁判而遭受危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查看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作业,加强审判监督,总结作业经验,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子的审理,能够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在确定现实、适用法令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步行政审判作业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削减胶葛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则行政案子实施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而,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没有收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准则。
上诉是依据上诉权而提起的,不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需依法提起上诉,就必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准则决议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议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约束和掠夺。确保当事人自在行使这项权力,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厉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子,也是维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依照我国的审级准则的规则,诉讼当事人关于当地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定、裁决不服的,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定、裁决为终审判定、裁决,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子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未收效的第一审判定、裁决,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从头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子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子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子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均作为被上诉人;假如第一审案子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令文书也不用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由于只需将两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令地位就现已清晰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一切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只要合法的上诉才干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也就是说,上诉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如不具有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查看。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有必要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不服第一审判定的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托付代理人有必要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干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能够提起上诉的有“申述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两种裁决。这两种裁决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力,因而,不服第一审裁决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含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包含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被上诉人有必要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或许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或许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
行政诉讼二审终审不服怎么办?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以为有过错不服的,能够恳求再审,相关规则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裁决,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恳求再审,但判定、裁决不中止实施。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恳求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许驳回申述确有过错的;
(二)有新的依据,足以推翻原判定、裁决的;
(三)原判定、裁决确定现实的首要依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许系假造的;
(四)原判定、裁决适用法令、法规确有过错的;
(五)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或许影响公平审判的;
(六)原判定、裁决遗失诉讼恳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定、裁决的法令文书被吊销或许改动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子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收效的判定、裁决而提起的上诉案子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子作出的判定、裁决是终审的判定、裁决,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子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子的当事人以为其裁判正确,或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络:
1)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建议,相互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络。
2)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令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令关系的持续和开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动。
3)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意图是共同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子,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4)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条件和根底,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持续和开展。假如第一审程序中审判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作业就简单做,只需驳回当事人的上诉、保持原判即可。不然,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差异: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申述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子进行审判的程序。上诉有必要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假如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施的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目标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目标是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目标不仅是被诉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且包含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行使申述权而引起;第二审程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能够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能够是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还能够是与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定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法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子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子,假如人民法院以为现实清楚,则能够进行书面审理。
6)审判成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理完结的行政案子,只能以判定的方法结案;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子,则可作出判定,也可作出裁决。第一审判定的方式包含判定保持、判定吊销或部分吊销、判定实施、判定改动;第二审判定的方式包含保持原判和依法改判,并可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程序内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含义:
1)确保行政诉讼当事人享有上诉权,上诉是法令赋予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有权依法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查看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合法性,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力和合法权益。一起,第二审程序还能够使诉讼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作的陈说或未供给的依据得到陈说和供给的时机。
2)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经过第二审程序,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过错。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既查看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在适用法令上有无过错,也查看下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现实是否清楚,是现实审也是法令审。所以,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经过第二审程序,对上诉行政案子进行现实和法令两方面的全面查看、使有过错的第一审裁判得以纠正。
3)有利于维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子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使诉讼当事人的定见和要求能够得到更全面、更稳重的考虑,然后尽量防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人民法院的过错裁判而遭受危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查看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作业,加强审判监督,总结作业经验,确保人民法院正确行使行政审判权,上级人民法院经过对上诉案子的审理,能够发现和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在确定现实、适用法令法规和审判作风中存在的问题,然后进步行政审判作业水平和办案质量。
5)有助于行政诉讼当事人服判息诉,削减胶葛和缠讼,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则行政案子实施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而,行政诉讼的上诉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没有收效的行政裁判,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和裁判的一种诉讼准则。
上诉是依据上诉权而提起的,不管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是否正确,诉讼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只需依法提起上诉,就必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力,这是由我国的审级准则决议的。当事人有权自己决议是否上诉,任何人不得约束和掠夺。确保当事人自在行使这项权力,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严厉依法办案的一个重要方面。审理好上诉案子,也是维护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
依照我国的审级准则的规则,诉讼当事人关于当地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定、裁决不服的,能够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第一审判定、裁决为终审判定、裁决,诉讼当事人不服,不得提起上诉。
上诉行政案子的当事人一般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谓上诉人,是指不服当地各级人民法院未收效的第一审判定、裁决,恳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从头审理的当事人。所谓被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一方的对方当事人,即上诉人的对称。上诉人是第一审案子的原告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是第一审案子的被告时,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是被上诉人;上诉人仅仅是第一审案子的第三人时,应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和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均作为被上诉人;假如第一审案子中的原告和被告都提起上诉的,他们既是上诉人,又互为被上诉人,实践中一般均称之为上诉人,而不再称其为被上诉人,法令文书也不用再列他们为被上诉人。由于只需将两边均列为上诉人,他们的法令地位就现已清晰了。
诉讼当事人提起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作的必要条件,但不是一切的上诉都能够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只要合法的上诉才干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作,也就是说,上诉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如不具有必要的条件,则上诉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诉是否合法进行查看。当事人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依法有必要具有以下几个条件:
1)有必要是法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则,不服第一审判定的当事人包含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有权提起上诉的人,托付代理人有必要经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才干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能够提起上诉的有“申述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述”两种裁决。这两种裁决只影响原告的诉讼权力,因而,不服第一审裁决有权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只能是原告,不能是其他人。原告是公民的,包含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或托付代理人;原告是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包含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代理人。被上诉人有必要是提起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他或许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或许是第一审程序中的被告或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