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论农村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11:45
一、导语
我国乡村各项变革的发动和深化,首要是依托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发布的方针来推进的,正确的农业和乡村方针对我国乡村的变革、开展与安稳起到了显着的保证和促进效果,能够说,没有这些正确的农业和乡村方针也就没有今日乡村经济社会的昌盛,可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以方针办理农业和乡村也有其固有的缺点。这是由方针说具有的以下特色所决议的:(1)方针首要是乃至彻底是由原则性规矩组成,它只规矩行为的方向而不规矩行为的详细规矩;(2)除党和国家的根本方针外,很多的详细方针有必要根据局势的改变而随时调整;(3)方针首要依托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法加以贯彻施行,关于只是违背方针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进行法令制裁。方针的这些特色,决议了它不足以为社会供给最标准、最威望和最安稳的行为规矩。因而,单纯以方针办理农业和乡村,不足以消除农业和乡村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无规矩和规矩不力的情况。相对而言,法令具有其他社会标准所不具有或许不彻底具有的特性,即清晰性、安稳性和威望性。这表明法令可以为主体供给一个清晰的行为方式标准和合理的预期,使法令更易于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施行。这就决议了 在我国施行依法治国战略和开展乡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对乡村作业的领导方法也应完结相应地改变,行将长期存在的首要以方针办理农业和乡村的做法,完结向首要依托法令办理农业和乡村的改变,这是往后有必要面临的需求实践的一项严重历史使命。
跟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乡村变革的逐渐深化,应当说,在我国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农业法》为根本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农业相关法令为弥补的农业法令准则系统现已根本树立,它对我国乡村社会经济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和保证效果。可是,也应该看到,现在的乡村的法治情况依然不能习惯深化乡村经济变革、完善乡村经济体系和建造社会主义新乡村的要求,其首要表现为,乡村的法治作业依然没有得到遍及注重,在不少干部心目中只要方针的位置,而没有法令到了位置;乡村法制系统依然存在缺失,无法可依的景象依旧在必定程度上存在;乡村法制建造多逗留于立法层面,在遵法和法令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农人尤其是乡村干部法令意识遍及淡漠,有待进一步进步。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乡村法令准则不健全有直接的联系。
早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就现已把深化乡村变革,安稳乡村方针,注重农业出产,保证农人利益,尽力建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乡村作为一项重要的使命提了出来;党的十六大陈述又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建造现代农业,开展乡村经济,添加农人收入作为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一项大使命提了出来;党的十七大陈述又进一步把建造社会主义新乡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严重历史使命提了出来。当然,这些使命和方针的完成需求许多条件的协作,可是我以为至关重要的又是要树立和完善习惯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开展的乡村经济法令准则,以便为上述方针的完成供给强有力的法令支撑。
二、树立和完善乡村市场主体法令准则
乡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农业出产和运营的安排和个人。树立和完善乡村市场主体法令准则的根本使命,是要以法令方式建立乡村多元市场主体的法令位置,使它们真实具有彻底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现在国家现已针对乡村特有的市场主体公布了《城镇企业法》、《农人专业协作社法》等,可是一些标准乡村市场主体的重要法令至今没有公布。因而,在乡村市场主体法令准则的构建方面,需求有方案、有步骤地拟定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法、乡村股份协作企业法、乡村信用社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乡村市场主体法令法规。在这些法令法规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拟定“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法”。依照我国《宪法》的规矩,我国现行的乡村根本运营准则是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所谓双层运营体系是指我国在乡村实施联产承揽制今后所构成的家庭涣散运营和团体统一运营相结合的一种运营方式。详细而言,家庭涣散运营是指在坚持乡村土地等出产资料团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等承揽给农人,建立农人的主体运营位置,使农人享有承揽运营权;团体统一运营是指团体经济安排在具有团体土地等出产资料所有权的根底上所进行的出产服务、和谐办理、财物堆集等运营活动。从法学视点而言,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农业出产运营主体,它们在农业出产运营活动中都有独立的法令位置和品格。
我国乡村各项变革的发动和深化,首要是依托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发布的方针来推进的,正确的农业和乡村方针对我国乡村的变革、开展与安稳起到了显着的保证和促进效果,能够说,没有这些正确的农业和乡村方针也就没有今日乡村经济社会的昌盛,可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以方针办理农业和乡村也有其固有的缺点。这是由方针说具有的以下特色所决议的:(1)方针首要是乃至彻底是由原则性规矩组成,它只规矩行为的方向而不规矩行为的详细规矩;(2)除党和国家的根本方针外,很多的详细方针有必要根据局势的改变而随时调整;(3)方针首要依托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法加以贯彻施行,关于只是违背方针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进行法令制裁。方针的这些特色,决议了它不足以为社会供给最标准、最威望和最安稳的行为规矩。因而,单纯以方针办理农业和乡村,不足以消除农业和乡村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无规矩和规矩不力的情况。相对而言,法令具有其他社会标准所不具有或许不彻底具有的特性,即清晰性、安稳性和威望性。这表明法令可以为主体供给一个清晰的行为方式标准和合理的预期,使法令更易于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施行。这就决议了 在我国施行依法治国战略和开展乡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对乡村作业的领导方法也应完结相应地改变,行将长期存在的首要以方针办理农业和乡村的做法,完结向首要依托法令办理农业和乡村的改变,这是往后有必要面临的需求实践的一项严重历史使命。
跟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乡村变革的逐渐深化,应当说,在我国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农业法》为根本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农业相关法令为弥补的农业法令准则系统现已根本树立,它对我国乡村社会经济的开展起到了重要的推进和保证效果。可是,也应该看到,现在的乡村的法治情况依然不能习惯深化乡村经济变革、完善乡村经济体系和建造社会主义新乡村的要求,其首要表现为,乡村的法治作业依然没有得到遍及注重,在不少干部心目中只要方针的位置,而没有法令到了位置;乡村法制系统依然存在缺失,无法可依的景象依旧在必定程度上存在;乡村法制建造多逗留于立法层面,在遵法和法令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农人尤其是乡村干部法令意识遍及淡漠,有待进一步进步。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乡村法令准则不健全有直接的联系。
早在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就现已把深化乡村变革,安稳乡村方针,注重农业出产,保证农人利益,尽力建造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乡村作为一项重要的使命提了出来;党的十六大陈述又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开展,建造现代农业,开展乡村经济,添加农人收入作为全面建造小康社会的一项大使命提了出来;党的十七大陈述又进一步把建造社会主义新乡村作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严重历史使命提了出来。当然,这些使命和方针的完成需求许多条件的协作,可是我以为至关重要的又是要树立和完善习惯我国乡村经济社会开展的乡村经济法令准则,以便为上述方针的完成供给强有力的法令支撑。
二、树立和完善乡村市场主体法令准则
乡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农业出产和运营的安排和个人。树立和完善乡村市场主体法令准则的根本使命,是要以法令方式建立乡村多元市场主体的法令位置,使它们真实具有彻底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现在国家现已针对乡村特有的市场主体公布了《城镇企业法》、《农人专业协作社法》等,可是一些标准乡村市场主体的重要法令至今没有公布。因而,在乡村市场主体法令准则的构建方面,需求有方案、有步骤地拟定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法、乡村股份协作企业法、乡村信用社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乡村市场主体法令法规。在这些法令法规中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拟定“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法”。依照我国《宪法》的规矩,我国现行的乡村根本运营准则是以家庭承揽运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运营体系。所谓双层运营体系是指我国在乡村实施联产承揽制今后所构成的家庭涣散运营和团体统一运营相结合的一种运营方式。详细而言,家庭涣散运营是指在坚持乡村土地等出产资料团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等承揽给农人,建立农人的主体运营位置,使农人享有承揽运营权;团体统一运营是指团体经济安排在具有团体土地等出产资料所有权的根底上所进行的出产服务、和谐办理、财物堆集等运营活动。从法学视点而言,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和农户都是独立的农业出产运营主体,它们在农业出产运营活动中都有独立的法令位置和品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