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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承认单方进行伤残鉴定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06:02
事例介绍:张某,北京市昌平人,1942年1月23日出世,2008年5月4日15时45分,张某在昌平区清洁四场路骑人力三轮车由西向东行使时,被商某驾驭的车牌号为京GVK052的小轿车撞伤,交通事故确定书确定商某负悉数职责,商某在本律师的参谋单位××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后张某将商某和××保险公司申述到昌平区人民法院,建议各项丢失合计50000多元,其在诉前请求了伤残判定,判定为10级伤残,本律师署理××保险公司出庭诉讼。
最终,法院作出(2008)昌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判定书,判定补偿张某340元。
本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当庭提出,原告张某请求的伤残判定程序违法,既未经过两边洽谈,也未由法院指定,单独的判定结论不能作为依据运用,并提出从头判定的请求。后昌平法院指定法大技能判定中心,从头判定,判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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